韩祥波民法讲的太扯了(韩祥波)

 2025-08-12 17:51:02  阅读 392  评论 0

摘要:韩祥波:民法的调整对象详解一、人身关系1含义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

韩祥波:民法的调整对象详解

一、人身关系

1含义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等。

2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主体之间虽然存在性别、年龄上的差别,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存在职业、职务的差别,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间接来说与财产利益也密切相关

①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②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③由上述两方面决定,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赔偿损失的财产性责任方式。

二、财产关系

1含义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原则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合理谋求利益最大化,不需要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取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

例外情形下,只要坚持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前提,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建立赠与、借用等无偿法律关系。

来源:韩祥波老师原创内容公众号: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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