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可分为三种情形: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完整;未尽到充分、合理查找、检索义务即称信息不存在。
有两个救济途径可供当事人选择,一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行政机关自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且不作出延期答复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应当予以确认违法。
2、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及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如公开的信息不全面完整亦属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3、未尽到充分、合理查找、检索义务即称信息不存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主张自己并未制作或保存所申请的信息,亦应提供已经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途径仍未获取该信息事项的证据或者依据,不得借以其他非法定事由擅自拒绝。若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行政机关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行政机关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可依法寻求救济。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就行政复议与诉讼而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或提出。
本文作者
颜珮琦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法学硕士,颜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以认真、高效、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份委托,收获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未来,颜律师将继续致力于法律事业的深入研究,继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您的事业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法律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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