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扶养费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标准有何规定)

 2025-08-12 19:03:01  阅读 990  评论 0

摘要:俗语道“好聚好散”,对于离婚的夫妻来讲,身无外物,可以适用,有孩子怎么办?孩子,是离婚夫妻绕不开的话题。孩子归谁抚养,那么另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如何支付?律师对话第338期邀请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工会副主席田鲁剑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田鲁剑

俗语道“好聚好散”,对于离婚的夫妻来讲,身无外物,可以适用,有孩子怎么办?孩子,是离婚夫妻绕不开的话题。孩子归谁抚养,那么另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如何支付?律师对话第338期邀请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工会副主席田鲁剑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田鲁剑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第338期:田鲁剑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标准有何规定?

一、抚养费含义是什么?

田鲁剑律师答: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

二、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田鲁剑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田鲁剑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存入夫妻双方商定的抚养费专用账户,或以其它方式支付。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担心对方不履行支付义务,所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但是,是否采用该支付方式,司法实践中,法院要考虑案件的情况及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主张。

四、抚养费是否可以适当增减?

田鲁剑律师答:在司法实践中,如要求增加抚养费,一般是以下两种情形,由子女主张:(1)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实际消费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减少抚养费或者免除抚养费有以下三种条件:(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五、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田鲁剑律师答: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即子女成年。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当然,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是否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为止。


田鲁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法律纠纷处理,同时致力于刑事辩护和交通事故等法律领域,办理的案件深得当事人信任和好评。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田鲁剑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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