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奇葩的证明(承诺制)

 2025-08-12 19:18:01  阅读 942  评论 0

摘要:【1】一肚子抱怨,也无济于事前段时间一个朋友找到我。这位朋友是家中独子,父亲去世了。经过与母亲商量,打算把父亲的房产部分,全部继承到他的名下。本以为家庭结构很简单,无非就是走个手续,应该不会太难。谁知遇到了大麻烦……“怎么办理我爸的房子,还得要我爷爷奶奶的

【1】一肚子抱怨,也无济于事

前段时间一个朋友找到我。

这位朋友是家中独子,父亲去世了。经过与母亲商量,打算把父亲的房产部分,全部继承到他的名下。本以为家庭结构很简单,无非就是走个手续,应该不会太难。谁知遇到了大麻烦……

“怎么办理我爸的房子,还得要我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我爷爷奶奶早就没了,连墓地都找不到了,到哪里去找?这不是折腾人呢么!”

这个朋友遇到的情况,绝对不是个案。几乎所有办理继承手续的人,都会遇到、都会被要求。几乎所有办理过继承手续的人应该都有这种体会——必须要提供一堆“不可思议”的证明:

自己必须是爹妈的亲生子女。都过了金婚了的爹妈,必须是合法夫妻。爷爷奶奶早没了,必须得拿出他们的死亡证明。……

更甚的,有的还要求丧偶一方没有再婚;得证明父母在外面没有“私生子”,得证明……

往好里说,是为了负责——别漏掉,把财产真正给到继承人。但是,从结果上,显而易见——怨声载道、缺少人性化、“故意刁难”,等等。这是老百姓的真正心声。

用严谨来牺牲便利?能不能在严谨与麻烦之间,找到一种相对更合理、更优的做法?

【2】继承,很麻烦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1.房产证明。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用来证明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人身份证明。

这个也不难,用身份证即可。

3.死亡证明。

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中过世人的死亡证明。这类证明,会难倒很多家庭,尤其是去世年头比较久的继承人。

例如开篇这位朋友遇到的问题。父亲过世,要继承父亲在房产中的份额,就必须要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因为爷爷奶奶也是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问题是,爷爷奶奶过世较早,当时过世时有没有证明材料都不知道,甚至几经变迁连当时的派出所都找不到了,上哪儿证明去?

4.亲属关系证明。

这在老百姓口中属于典型的“奇葩”。爸妈结婚都是四、五十年了,谁都知道爸妈是夫妻,谁都知道孩子是爸妈生的,还怎么证明?难道没证明,父母就不是父母了?

此外,还有一类证明:遗嘱。但是,这类证明材料的难度不在于遗嘱本身,而在于遗嘱继承人要证明这份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房产继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不会管遗嘱的,而是把遗嘱的证明交由继承人自己去解决。

所以,继承办理很麻烦。最主要的麻烦,就在于各类证明材料的开具。有时候,有争议反而比无争议好处理:打官司,靠判决就解决了。但是,如果没法打官司(例如,就一个继承人,告谁?)怎么办?

类似这些情况,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短则3、5个月,长则数年甚至还有办理不下来的,很常见。

【3】解决办法:承诺制

“承诺制”是什么意思?

简单讲,就是继承人做出书面承诺,对于那些无法开具的材料,以个人信用背书,承诺“自己确实是爹妈的孩子,爷爷奶奶确实早就过世了”,而不需要因为材料无法开具导致继承办理不下来。

这种制度如若推行,将极大简便继承手续,真正做到便民服务。

关于承诺制,有关声音是什么?落实了么?

在2019年9月份的时候,自然资源部在广州、无锡、丽水、衡阳等四地开始了《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各地自行制定试点实施细则。在2019年12月21日人社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准备取消五类、42项证明材料,其中就包括了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将采取“告知承诺制度”的方式替代证明材料。

告知承诺制,实际上是一种个人信用——采取书面的形式做出承诺,以个人信用作为背书。

目前的办法,有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第一,对于有过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上过“黑名单”的继承人,是不适用的。这一点个人认为是对的。曾经无信之人,为过去的失信买单作为惩戒,不能让犯罪、犯错成本过低,更能促动大家对于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敬畏。

第二,从各地出台的试行规定上,无一例外地提及到了一个词语:穷尽途径。直白的讲就是:继承人还得先跑断腿、磨破嘴,要想尽各种办法去开具证明,到最后尝试各种途径、实在没办法了,才能“承诺”。这一点上,个人认为会让“承诺制”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此看来,承诺制也仅仅解决了“能办”的问题,而不是“好办”的问题,根本减轻不了房产继承办理真正的难点:麻烦。而且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继承人先跑几圈,没办下来;办理机构再核验一遍,看看继承人是不是跑过几圈了、是不是“穷尽途径”了……

第三,有诸多限制条件。例如,承诺人要承诺继承之后的房子在几年之内不能进行抵押、售卖等。从规定的本意上,属于对承诺的考验缓冲期——万一虚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有挽回余地。但是,这无疑会增加那些有变现客观需求的家庭的变现难处;又如,涉及到的房产必须是住宅,且套内面积不得超过120平米、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米。既然是可继承房产,说明房产必定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跟房子是不是住宅、有多大面积,之间有多强的关联性呢?

所以,目前来看,“承诺制”目前存在的尚需探讨的问题依然很多。恐怕距离真正普及,还需时日。

【4】现实中的一些“便利”措施

继承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历来已久,只是三十余年以来,一直没有做过什么调整,包括《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继承法》的废止。仔细对比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矛盾,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修改。

但是,在继承方面,多多少少还有一些变化和调整。比较重要的,有两点:

一是关于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房产继承,不强制公证,这是全国性的政策,是白纸黑字写清楚的、正式颁布下发的。但是,时至今日,依然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必须公证。对于老百姓而言,代价就是必须要额外支付一笔不菲的公证费——这笔费用,完全不用花,不动产登记中心本来就无权利要求公证。

二是关于“取消”祖辈死亡证明的要求。某些地方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过世的时候年满80周岁,是不需要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按照寿命推测,基本上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不在;还有的地方,开不出祖辈死亡证明,用墓地、墓碑等也可以代替,多多少少还是减轻了一些继承材料开具难度。

以上这两点,是对于办理继承的朋友们的一个提醒——如果遇到此类难题,首先要清楚的知道,不需要额外花钱,机构说辞完全违反政策;其次,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规定,是否有简化政策。

但是,总体上来讲,证明材料依然是办理继承手续中,最大的绊脚石。

【5】期望

声音出来了,说明已经意识到此类问题为老百姓带来的诸多不便和困扰。

试点试行了,说明已经开始着手落地实施的前提工作了。

总之,开了头,总归是好的。

只是期望这种发声,经过试点的探索、验证,能够尽快全面落实,让老百姓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少跑几个地方,少生几肚子气,少拌几回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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