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孩子(人贩子抢孩子)

 2025-08-12 19:21:01  阅读 730  评论 0

摘要:【简要案情】王某带三岁的儿子在村头玩,几个大人正在围观两位老者下象棋,各执一方,激战正酣,王某也上前观战,时不时地回头看着儿子。正在这时,远处急驰来一辆摩托车,王某再找儿子时,儿子已不见踪影。事情发生后,经查,车上的两位中年夫妇系人贩子。当时,夫妇俩控制王

【简要案情】王某带三岁的儿子在村头玩,几个大人正在围观两位老者下象棋,各执一方,激战正酣,王某也上前观战,时不时地回头看着儿子。正在这时,远处急驰来一辆摩托车,王某再找儿子时,儿子已不见踪影。事情发生后,经查,车上的两位中年夫妇系人贩子。当时,夫妇俩控制王某儿子情景如下:

情形一 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妇女儿下车抱起离王某三米处玩耍的儿子,正欲逃跑时被王某及群众发现,夺回孩子并殴打该夫妻,致一人死亡(公开盗窃)。

情形二 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妇女下车 抱起坐在王某大腿上玩耍的儿子,正欲逃跑时被王某及群众发现,夺回孩子并殴打该夫妻,致一人死亡(抢夺)。

情形三 夫妇俩人采取暴力方式,强行抢走王某儿子,正欲逃跑时,被王某及群众殴打致夫妇一人死亡(抢劫)。

情形四 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妇女儿下车抱起王某儿子,正欲上车被王某及群众发现,王某及群众在夺回孩子时,夫妻俩人持械殴打王某及群众,打斗过程中致夫妇一人死亡(转化型抢劫)。

人贩子抢孩子,被孩子父亲当场打死,父亲涉嫌犯罪吗?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结合刑法及相关理论,本文分析如下,敬请指正和讨论。

对盗窃、抢夺孩子的人贩子可以实施一般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一个行为一旦被评价为正当防卫,便否定该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不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贩子抢孩子,被孩子父亲当场打死,父亲涉嫌犯罪吗?

刑法第二十条该两款规定是关于一般防卫的规定,权利人行使一般防卫权时,除了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外,这里重点讨论与本案相关的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本案情形一和情形二,王某及其群众针对夫妇俩人偷盗、抢夺孩子的行为,可以行使一般防卫权,应有效阻止孩子子被盗抢为条件,在阻止人贩子盗抢孩子过程中,致人贩子轻伤及以下结果的,绝对不会超过必要限度,应评价为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人贩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属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应评价为防卫过当,但并不尽然,其前提仍以有效制止孩子被盗抢为必要。据此,如果孩子被救下,王某及群众仍对人贩子殴打致其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或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本案中,人贩子的死亡如果发生在王某及群众解救孩子过程中,王某及群众或为正当防卫,也可能为防卫过当,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对抢劫、转化型抢劫孩子的人贩子,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人贩子抢孩子,被孩子父亲当场打死,父亲涉嫌犯罪吗?

权利人行使特殊防卫权时,除了没有限度要求外,仍应符合一般防卫的其他条件,刑法第二十第第三款,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权的具体罪名及可以评价为这些罪的犯罪。从该款规定来说,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没有规定为其中,意味着一般情况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不能评价为上述所列犯罪,不可对人贩子实施特殊防卫。但有例外。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人贩子抢孩子,被孩子父亲当场打死,父亲涉嫌犯罪吗?

我们注意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的第(五)项,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使用了“绑架”用语,并不意味着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绑架罪,刑法关于绑架罪明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才可能构成绑架罪,以卖为目的的并不符合绑架的犯罪构成,这里的“绑架”应理解为“控制”,即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妇女、儿童的,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项应有之义。

人贩子抢孩子,被孩子父亲当场打死,父亲涉嫌犯罪吗?

这里之所以使用“绑架”而不使用”抢劫”,或许是因为抢劫的对象只能是财物,人不可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因为抢劫罪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而绑架是对象只能是人,因此,这里使用“绑架”而没有使用“抢劫”体现了刑法条文用语的精确性。但在对该项内容进行解释时,应将“绑架”解释为“抢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权行使的具体犯罪中,其中之一为抢劫罪,针对抢劫财物的行为都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抢劫比财物更值得刑法保护的人,更可以对其实施殊殊防卫,这是“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原理的应有之义。据此,对于抢劫孩子或盗窃、抢夺孩子转化为抢劫的行为,可以对其实施特殊防卫,将人贩子打死打伤均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人贩子抢孩子,被孩子父亲当场打死,父亲涉嫌犯罪吗?

结语:以上分情形,对盗窃、抢夺、抢劫及转化型抢劫孩子的人贩子,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一般防卫或特殊防卫,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并从解释的角度对《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项进行了分析解读,仅代表本文观点,如有不同,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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