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案例(上犹2个村小组为征地补偿金打官司)

 2025-08-12 19:39:02  阅读 66  评论 0

摘要: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主体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因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上犹县东山镇某村甲小组诉称,原告与被告上犹县东山镇某村

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主体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因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上犹县东山镇某村甲小组诉称,原告与被告上犹县东山镇某村乙小组原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同一个生产队。1980年该生产队分为甲生产队和乙生产队。分队时,对原集体所有的田土、山林、水塘、水库等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均分割清楚。随后两个小组各自生产经营,几十年来相安无事。2017年因公路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原告组上的水库、两口水塘。此时被告以水塘、水库未分到户,所有的水库、水塘应重新分配为由,认为补偿款被告组上村民也应享有,但原告认为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双方因此起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乙小组”与原告“甲小组”因设置管理需要已经合二为一,自2019年7月1日后统称为“甲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它不仅要求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还要求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现被告在客观上并不存在,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来源: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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