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家权益保护愈加重视。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的法治环境,其中禁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一条红线。还是那句话——企业家保护无需特殊,只需平等二字。本文对此分析一个典型案例——
“经侦警察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滥用职权罪判罚”
【范某某滥用职权案:(2018)津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文书】
范某某本是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经侦支队的一名警员,负责经办一起企业家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范某某明知刘某与报案人王某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却在刘某申请取保候审过程中,滥用职权:
帮助王某查询刘某个人财产信息;“协助”刘某律师与王某商谈赔偿事宜;促使刘某与王某之间达成有关“赔偿协议”:以资金赔偿来“换取”取保候审;其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作出“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以此为由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
而范某某却未按规定对刘某进行取保候审,反将其从看守所带至办公室,隐瞒真相真实,要求刘某继续履行此前的“赔偿协议”。
——最终致使刘某遭受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致使刘某为办理取保候审,将其位于天津某地一套(价值4507396元)房屋与105万元人民币交付王某。
其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刘某遂向天津市委政法委举报范某某。
范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经过调查审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护航者变侵犯者:责任追究必须落实!
经侦警察本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负责侦办经济犯罪的主体。但个别经侦警察却僭越国法,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从本是护航者角色,变成了企业家权益的侵犯者。
一方面是近年来中央陆续出台的系列政策文件的逐步落实——
最高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落实疑罪从无!谈企业保护4大关键
律师谈: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最高法:严抓5个重点
最高检:保护民营企业(家)!是平等保护,不是特殊照顾
典型案例解析: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如何区分?来看最高院这份判决
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对插手经济纠纷的公权力的惩罚惩治与责任追究(制度)的不断完善。
实践中,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原因是多方面的,之前@胖乎律师也专门写过:最高法: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一起不可思议的“合同诈骗案”
——业务人员“水平问题”或“误判”如果尚且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利用公权力牟取私利、执法犯法,就必须依法处理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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