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后续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及相关罪名呈现高发趋势,同时因相关犯罪的境外作案占比高达80%,电信网络诈骗侦查难、取证难、认定难、追赃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本文详细梳理了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罪名,供大家参考学习。
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2日,尚未生效,将于2022年12月01日施行
主要内容:共五十条。规定各部门职责、企业职责和地方政府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完善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建立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
发文号码:法释〔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年4月8日,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发文号码:(公通字〔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规定了团伙犯罪、夸区域流动性犯罪的管辖问题、合并审理的问题、协调调取相关犯罪证据的问题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一》)
发文号码:法发〔2016〕32号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9日,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
严惩电信网络网络诈骗犯罪。对数额和加重情节进行了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全面查处关联犯罪。对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相关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说明。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涉案财物的处理。
发文号码:法释〔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
发文号码: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9日,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网络诈骗相关案件对于审查证据、审查起诉的要求,对数额和次数的认定等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发文号码: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9日,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对于审查证据、审查起诉的要求、对“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发文号码:法释〔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涉信用卡类犯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主要对与电信网络犯罪有关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进行了具体解释。
发文号码:法释〔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解释。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二》
发文号码:法发〔2021〕22号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要内容:
在《意见一》的基础上对电信网络诈骗地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的范围进行了补充。
对手机卡、银行卡的“两卡”犯罪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规定。第七、八、九条主要解决对“两卡”犯罪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处理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12月21日《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3月22日《关于“断卡”行动中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10月25日
共4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相关案例。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23日
共5个案例,对于办理在校学生涉及“两卡”犯罪案件办理有教育指导意义。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9日
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色情、攻击窃密等行为有关的典型案事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2年4月12日
这次挂牌督办的5起案件都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被害人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多起案件涉案金额巨大。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2年4月21日
共10个案例,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一至案例五)和与之关联网络黑产犯罪(案例六至案例十)两大类,较为全面反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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