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证明(新立案追诉标准系列案件之八)

 2025-08-12 19:54:01  阅读 397  评论 0

摘要:导语: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规定修改后纳入刑法,并增加了第三款,即本罪,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

导语: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规定修改后纳入刑法,并增加了第三款,即本罪,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较大修改,在列举的中介组织人员中又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具体领域。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的规定,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地质勘查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环境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为矿业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引起重视,避免因一时疏忽,而触犯刑法。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除了《刑法》外,《资产评估法》《会计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相关中介人员在出具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等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均作出了相应的专门性规定。

2、罪名详解

该款是关于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1)犯罪主体:“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指第一款规定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人员”,是指在这些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相关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2)客观要件:“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是指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或者内容虚假。这里规定的证明文件与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内容和范围是相同的。

(3)主观要件:本款规定的犯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而本款规定的则是过失犯罪。因此,本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3、原有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新立案标准

2022年5月15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结语:本次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修改,主要是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罪名的修正,在犯罪主体上明确增加列举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四种中介组织人员,进一步明确本罪适用的主体范围。立案追诉情形并未进行调整。

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如果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除了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可能将面临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相关行政部门也会对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如从业限制、吊销从业资格等。若触犯该规定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样会受到由相应的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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