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将至,酒桌上总是少不了一些劝酒行为,美名其曰“酒文化”,然后国家法律一再强调,不要劝酒,劝酒出事同样担责!有些劝酒被拒的人抹不开面子,竟然强行塞三块枣糕进对方嘴里,最终导致对方死亡
实属荒诞!民事责任在所难免,那么应不应该负起刑事责任呢?让我们来具体看看。
2020年12月,陕西商洛一男子劝客人喝酒被拒后,要求其吃枣糕代替喝酒。客人吃到第三块吐出,男子又捡起枣糕强塞进客人嘴里,枣糕进入客人呼吸道致死
事发后,男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协议:男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徐某甲家属24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不要求追究男子刑事责任。
但最终男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显然最终的判决也是考虑到被告有刑事谅解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结果。
虽然这则案件和“劝酒”关系不大,主要是劝酒之后被拒绝,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意外,连塞3块枣糕到底是不是可预见的呼吸道堵塞,这一点是判断“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显然,通过案情的细节描述,被害人是吐了一次还被强行塞进第三块枣糕,尽管主观上的确是没有故意,预见死亡的概率也很低,但是,这种危险确是客观存在的,且也表现了出现,如果因为自己一句“我不知道”就抵掉了这么大的伤害,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刑事犯罪上,已经不是一句“我不是故意的”就能解决问题了,大家要引以为戒。
过失犯罪还有一个类型,叫作“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个主要是说:已经预见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
对了,听说还有人在酒局上签订什么“喝酒免责承诺书”,表明自己自愿喝酒,出了事一些后果自己承担此类,我只能说:如果喝酒猝死,经过调查真的是自己自愿喝酒醉死的,同桌人不负责任。如果死者是在同桌人不停劝酒的情况下喝酒醉死的,同桌的行为还是构成侵权,要承担责任!
喝酒莫劝酒!4种情形下,同桌饮酒的人要担责:
一、强迫性劝酒;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四、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作为成年人有饮、食自由,喝酒自由,能喝多少吃多少还是只有自己清楚,勉强不得。在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后,仍然劝对方喝酒 酒者,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将会承担法律责任。过度劝食劝酒最后酿成了悲剧那真的太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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