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理解与法律规定,律师要整理好办理案件的思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代理词。代理词具有逻辑性质、条理清楚,让法官听得明白、看得清楚。这是律师将代理思路表达出来的最有效方法。
第一次开庭之后下次开庭之前,要根据开庭的新情况,新思路,新的法律规定,来做出代理思路的新的更改;个别时候要对代理思路进行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就需要不断进行代理词修改、完善。
可能有些律师认为法庭分为两个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查阶段就是法官自己说了算的阶段,律师就是被动接受的阶段;而法庭辩论阶段就是双方进行辩论的阶段。我觉得持有这种观点的是法律人的共同认识。
我觉得这种认识是对于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的机械理解。
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应当是有机的整体,是相互联系与相互区别的阶段;法庭调查阶段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里边包含辩论的内容对于证据的相互质证。是不是符合证据法规定的三性?是不是也包含法律方面的辩论事项?既包括程序法的也包括实体法方面。如果不进行辩论,那证据质证、事实认定就无从谈起。只不过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是属于小范围的而已。
法庭辩论阶段是从案件全局的角度出发,在法律方面、案件事实方面,案件处理方面进行的综合论述。对于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查清楚的事项进行进一步深层次的论述。当法庭发现法庭调查阶段尚有没有查清楚的地方 也可以恢复法庭调查阶段,然后再转化到法庭辩论阶段。
律师代理意见要在整个诉讼活动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接受自己的正确观点这才是律师的作用所在。
我以前代理案件的时候 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代理观点最后说出来。我发现这种做法效果不明显,因为在法庭调查阶段有些事情没有调查明白。所以我就改变了办理案件的思维习惯,让我的观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就让法官予以调查。我的这种做法会让有些办案法官产生反感 ,感觉到是挑战他的权威。有些法官如果有他的其他意图就会产生了明显的冲突!他们会暴跳如雷的。如果是公正的法官,他们是非常喜欢律师协助法官把案件审理得非常透彻。因为并不是每位法官都是神,他们的思维也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上次我发现法官的审理思路有些不正确,我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我的合理办理案件的思路,最终为法官所采纳 ,法官也表示出非常的感谢。律师与法官尽管出发点是不同的,但最终的目的是相同的。
律师的代理词也不必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交给法官,也可以在诉讼地任何程序向法官提交 ,让法官明白你的整体代理思路 ,便于法官按照这个思路来审查案件 也便于对方按照这个思路来早日分析判断你的观点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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