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开无事故证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2025-08-12 21:15:01  阅读 353  评论 0

摘要:一场离奇的交通事故:事故成因无法判定!2020年8月22日4时29分高某驾驶豫C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至洋县 南环路与武康路十字西在减速让行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栗某某后停驶在前方停止线等待信号灯信号灯绿灯亮后,高某驾驶豫C半挂牵引车继续朝东行驶经过该十字路口后栗某某两

一场离奇的交通事故: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2020年8月22日4时29分

高某驾驶豫C半挂牵引车

由西向东行至洋县 南环路与武康路十字西

在减速让行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栗某某后停驶在前方停止线等待信号灯

信号灯绿灯亮后,高某驾驶豫C半挂牵引车继续朝东行驶经过该十字路口

后栗某某两截尸体在路口以东从该半挂车底部掉落路面。

高某驾驶该车驶离现场,于当日16时许在连霍高速华山服务区被交通警察拦截调查。

经勘查,该半挂车前部及右侧未发现与行人擦挂、碰撞痕迹,根据现场路口西至东延伸的轮胎血槽印迹,从该半挂车提取的疑似人体组织与栗某某人体组织对比一致的鉴定意见,栗某某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分析,判断该半挂车碾压、拖移了栗某某,致栗某某当场死亡。

由于无有效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及其他有效证据,无法查实横过道路后的栗某某是如何与半挂车接触并被碾压、拖移的。

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成因无法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认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勘查,该半挂车前部及右侧未发现与行人擦挂、碰撞痕迹

根据现场路口西至东延伸的轮胎血槽印迹,从该半挂车提取的疑似人体组织与栗某某人体组织对比一致的鉴定意见,栗某某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分析,判断该半挂车碾压、拖移了栗某某,致栗某某当场死亡。”

高某驾驶机动车致栗某某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道路交通各方行为人的责任

高某、人保财险洛阳分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栗某某存在故意或者其他过错,故高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39260.5元。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看完手里也是捏了一把冷汗,因为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都是以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为基础的,损失很好计算,少有的例外情况,也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赔偿责任应当重新划分,法院有权不依照责任认定书判决。本案的问题在于没有证据证明,车和人是怎么撞上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人是被车压死的。

法院适用了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因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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