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肩扛重任,巾帼显担当
她们手持法槌、身披法袍
捍卫着公平正义
她们爱岗敬业,默默奉献
传递着法治的温度与力量
......
在第112个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们
通过开展线上法律咨询活动
展现广州法院女法官良好形象
传递中国法治声音
3月8日上午,为庆祝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广州市女法官协会、广州市妇女联合会联合举办“巾帼普法·关爱妇儿”线上法律咨询活动。
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的16名不同领域、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在线回答社会公众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各类法律咨询,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吴筱萍参加活动并作开场讲话。
据统计,此次法律咨询活动共有63.3万余人通过大粤网同时在线收看或提出咨询。
这场线上咨询活动中
大家都问了些什么
小编精选其中最受关注的六个问题
快搬好板凳一起来学习
"我已经快40岁了,生育有一孩,但我老公还想要二胎,两人为了这件事经常发生争执,后来我老公说不想生的话就离婚,是不是我不同意生二胎就要离婚呢?我老公能否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呢?"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时应当准予离婚,而生育权受到侵害并不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法生育孩子并不当然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
如果男方起诉离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因生育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挽回的可能,否则,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就判决准予离婚。
"我于去年12月初产下宝宝,但单位说我的产假工资社保没有发下来,所以至今没有给我发工资,请问单位的说法有依据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以职工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所以,你单位以社保经办机构没有拨付为由不向你发放生育津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上述规定第十七条还规定,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主张拨付的生育津贴比你原来的工资高为由,不支付相应余额的;又或者以拨付的生育津贴本来就比你原来的工资少,又要为你代扣代缴税费为由,克扣你的生育津贴的,你都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足。
"最近我去应聘一份工作,据说收入很丰厚,但招聘的人说,我外形条件离要求稍有差距,推荐我到指定医院贷款医美,承诺医美后一定聘用我。请问这种招聘可信吗?"
据了解,社会上有一些不法分子,与不正规的医美机构相勾结,以高薪招聘为诱饵,利用贷款医美的方式骗取年轻女子高额的医美费用予以分赃,使被害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遇到这种招聘,我们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要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蒙骗,要擦亮眼睛,慎防掉进贷款医美诈骗的“美丽”陷阱。
"我和前男友恋爱的时候,前男友经常给我微信转账,例生日、情人节转账1314元、520元都很正常,多的时候5万、10万也转过,但当时都是他自愿的啊,分手后他居然说是借给我的,要我还给他,我应该还给他吗?"
情人节、生日等特别的日子微信转账1314元、520元,或者微信转账备注内容、微信聊天记录中能体现出是情侣间赠与,不符合借款特征的情形下,可依法认定款项的性质为赠与而无需偿还。对于其他整笔、大额的转账资金,女方主张是男方赠与的款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且还要结合双方是否存在约定、经济收入情况、款项用途等来综合认定款项性质。
对此,我们建议:一方面,对于情侣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果双方约定是借款的,最好以书面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大家要提高证据保留的法律意识,例如保存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或事后及时补签协议明确款项性质。
“五年前我和我前夫协议离婚,孩子归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现在孩子长大了,要参加各类培训班,费用非常高,而且房价、物价也都涨了很多,我能要求前夫提高抚养费的数额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解释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应综合考虑原定抚养费标准的考量因素、生活水平是否提高、物价是否上涨与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定。
“在带货主播那里买到的东西跟他直播时的不一样,可以要求退款吗?还会有额外补偿吗?”
一般情况下,主播带货是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带货主播对商品的性质、品质、功能、质量、使用效果等所作的推荐,属于要约,在法律上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在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与带货主播的推荐不相符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带货主播对商品或服务的推介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即将到来的3月10日也是第一个由联合国确定的“女法官国际日”。在这个具有特别意义的节日里,女法官们通过开展线上法律咨询活动,为进一步提升妇女儿童依法维权的实际能力,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保护妇儿的舆论氛围和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
祝福每一位女性朋友
节日快乐、生活幸福
来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广州市女法官协会
通讯员 | 康玉衡
责 编 | 郑育婷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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