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
王女士今年32岁,已经和老公何先生结婚5年了。#广州离婚律师#
结婚前,由于“看到很多女人生孩子之后就开始被孩子拖累直至终老”王女士决定这辈子不生孩子,并将自己的想法向老公做出了说明。起初,何先生曾选择退缩,但最后还是向王女士求婚,承诺爱她、尊重她的选择。#生育权#
结婚5年来,两人的关系一直很好,但最近公公婆婆开始打起心理战,动摇了老公做丁克的决心,夫妻间开始矛盾重重。何先生还曾爆脾气说是王女士让他断子绝孙,让他一辈子都抬不起头,随后就要求离婚,这让王女士感觉非常委屈。王女士觉得丈夫婚前曾经答应过自己丁克的条件,不应再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因而不同意离婚。
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的生育权必须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基础之上。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将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破坏夫妻感情。在此情况下,法律虽然不能强制女方配合男方实现生育权,但若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组织双方就是否生育子女问题进行调解。虽然法院做了大量努力,但是王女士表示两个人的生活很好,坚决不愿意生育子女。最终法院认为,因双方在生育子女问题上分歧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尽管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丁克,但是在儒家文化大背景下,生育子女仍然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反过来,这说明丁克家庭的“市场”还是比较小的,在这种大背景下,即使婚前决定将来不生育子女,但是也很可能因环境的影响而改变当初的决定。从法律上说,随时改变自己的生育意愿也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你决定做丁克一族,应当在选择配偶时说明自己的决定,并且得到对方的充分支持,最好是志同道合,以免将来因此伤了感情。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广州离婚律师梁聪#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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