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转移财产构成什么罪(判决前转让财产)

 2025-08-12 22:42:01  阅读 474  评论 0

摘要:杨某某夫妇害怕自己的房子将来在诉讼中被法院执行,于是在对方起诉前将房子以虚构债务的方式抵押给了第三人。请问杨某某夫妇诉讼前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情简介2015年1月17日,杨某某夫妇因为需要拆除养殖用房,请郑某某为其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郑某某摔

杨某某夫妇害怕自己的房子将来在诉讼中被法院执行,于是在对方起诉前将房子以虚构债务的方式抵押给了第三人。请问杨某某夫妇诉讼前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7日,杨某某夫妇因为需要拆除养殖用房,请郑某某为其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郑某某摔伤,入院治疗。

2015年2月期间,杨某某夫妇见郑某某伤势严重需大额医药费,发现郑某某家人在打探自己房产的消息,为了避免该房产在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被法院强制执行,杨某某夫妇伙同姜某某虚构了300万元债务,并将该房产抵押给了姜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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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郑某某抢救无效不幸逝世,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杨某某夫妇前后共支付郑某某家属约20万元,其他的不愿再支付。

郑某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某夫妇赔偿郑某某家属因郑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75 526.66元(不包已赔偿的部分)。判决生效后,郑某某家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杨某某夫妇名下存款仅数千元,有一处房产,已于2015年2月25日通过虚构债权的方式抵押给了姜某某,导致涉案民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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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认为,杨某某夫妇与姜某某互相串通,以虚构债务、抵押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执罪行为的起算时间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文义解释,判决、裁定生效之前不存在拒执行为,不可能构成拒执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指导案例71号: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也持该种观点。

【裁判要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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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地方法律法规将拒执罪行为的起算时间提前到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前。比如《江苏高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执行义务在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生效时已经确定,执行义务人其后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拒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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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按照法条和指导案例,拒执罪行为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现实司法实践中,不乏有法院将拒执行为提前到了诉讼中,甚至诉讼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劝君莫要试图去挑战法院,否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将得不偿失。

#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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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帆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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