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犹如一道曙光,慢慢出现在那些巨额负债人的眼前。当然,这个曙光离全国推广、普遍适用,还是有一段距离。但是,曙光出现了,光明就不远了。
在创业的道路上,许多人因为创业失败、投资亏损欠下巨额债务,有些实控人则因为担保责任而负债,难以脱身。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确实是他们的救命稻草。
2019年8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告,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9年,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部分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有些债务人成功通过这个程序上岸,有些债务人则因为“未如实报告债务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无法通过这个程序,被恢复执行。
那么,个人债权集中清理是怎么一回事?笔者希望找到浙江法院的这些规定,但是网上找不到。不过,很明显,这确实是个人破产法的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有这么一句话“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这句话显然也是风向标之一。在正是文件中出现这样的表述,很显然官方也正在想办法出台相关法律,解决目前个人债务问题。
最近,笔者找到了两份文件:
一份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债务清理文件:《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吴法〔2019〕101号),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21日。
还有一份是: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中对有关个人债务一并集中清理的意见》(试行),落款时间是2020年3月15日。
大家有兴趣可以自行网络查询阅读,特别是苏州吴江区法院的这个规定,确实走在了时代的前面。
说了这么多,概括而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对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个人进行债务清理,达到减免甚至免除个人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法律保护的是善意的债务人,如果你是因为经营失败、创业亏损等承担巨额债务无法偿还,那么极有可能通过这个程序获得保护。
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的主体:具有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的自然人或在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因法定或约定原因对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且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经营者或其他有关人员;
(二)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
对于第一条,该规定还进一步做了三点解释:(一)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股东、经营者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二)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三)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
各位朋友是否理解?这是试点地区的规定,当然只有试点地区可以使用。
目前来看,只有符合以上的条件,才能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对于申请的两个条件,笔者认为其中的第二个条件实际上是非常广泛的,比第一个条件的范围广,严格来说是包括了第一个条件。对于吴江区的人,这显然是一大福利。
如果条件符合,根据上述的规定,可以向吴江区法院申请。
申请书主要有四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本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同时,申请的时候,还要附上个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财产及收入状况报告、个人信用证明材料、债务清册、债权人名册、请求保留的自由财产清单以及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其本人及其抚(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还应提交债务清偿计划。
以上这些都是根据吴江区法院的规定提取的,具体操作可以找这份文件来阅读。
当然,向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山东的高青县以及那些已经进行试点的地区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
2020年3月30日,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发布了《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这个专家意见稿内容挺多,共187条,实际上涵盖了很多制度设计,个人认为很有参考价值,有兴趣的也可以找来阅读。
至于我国何时出台个人破产法,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肯定会有,至于何时能出台,我也不清楚,需要看我国那些立法专家的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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