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旨
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
2. 为什么要作出解释
民法典未直接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此为民法典有意留白,留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3. 解释考虑的因素
宣告死亡制度有存在的必要,但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死亡的法律事实会产生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婚姻关系消除、委托代理终止、法定代理终止、居住权消灭、委托合同终止、合伙合同终止、相关人开始承担抚养赡养抚养义务、继承、代位继承等法律效果,对被申请死亡人、配偶、近亲属等相关方影响极其重大,应对有权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防止宣告死亡制度被滥用。
4. 理解
1) 有权申请宣告死亡的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2) 利害关系人范围
a.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b. 在符合特定情形时的其他近亲属、代位继承人: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第一顺位继承人)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c.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是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前述主体可通过宣告失踪制度解决其利益保护问题,但通过但书规定,为特殊情况下前述主体申请宣告死亡留下空间“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如“利害关系人出于侵占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财产、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以及冒领其退休金、养老金、补助金等违法目的,故意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社会问题。”
5. 案例
1) (2021)湘0405民特13号
下落不明人孟某,系申请人母亲。1988年10月20日,孟某离家出走后失踪,其丈夫多次至衡东县某某局大明派出所报案寻人,均未能找到其下落。申请人申某申请宣告孟某死亡后,法院于2021年3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孟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孟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认为,孟某自出走之日至今34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其丈夫、家人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申某作为孟某之女儿,现申请宣告孟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故判决:宣告孟某死亡。
2) (2021)辽0181民特7号
申请人赵某1、万某申请宣告赵某2死亡,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赵某2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书面证明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书面证明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赵某2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因申请人赵某1、万某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赵某2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书面证明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书面证明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赵某2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故申请人赵某1、万某申请宣告赵某2死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申请人赵某1、万某宣告赵某2死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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