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一般都有明确要求,而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认定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张某于2018年5月9日入职某某公司,双方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职务为“市场运营总监”,税后月薪8000元。这个岗位公司要求是本科以上学历,张某在《员工聘用合同书》上填写的学历为“硕士”,《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也是硕士,且有毕业院校及专业。《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的“工作经历”一栏,显示张某在“XX咨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兼执行创意总监接近三年。
后公司发现张某的学历有问题,公司认为张某实际学历为大专学历,在与公司的双向选择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的大专学历,利用虚假的硕士学历,骗取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更反映了其道德品质难以胜任总监一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张某应当返还多拿的工资。双方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于2018年5月9日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无效;张某应返还多领取的工资。
首先,本案中,张某实际学历为大专学历,在与公司的双向选择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的大专学历,在《员工聘用合同书》中的学历上自行填写的为“硕士”,《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也明确写明了学历为硕士的毕业院校及专业,张某予以签名确认,因此,张某天存在隐瞒真实学历的事实。
其次,公司的招聘条件是本科以上学历,并非没有要求,劳动者负有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真实学历及工作经历的基本诚信义务。
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最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劳动合同依照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认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只有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有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权力。企业当然也要提供相应证明。
一般常规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入职时提交的简历、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应聘登记表等,以及能证明上述材料作假的相关证据。
注意一点,就是员工作假的程度要达到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度,否则难以被认定为“欺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中所有有关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比如岗位、薪资、福利、劳动条件、提升机制等一概无效。但是已经履行的时间段所发放的工资,一般情况法律也不支持用人单位追回,除非明显高于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利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为处理作假员工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然后将制度进行公示,比如:在员工入职时进行签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利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将作假员工直接解雇,这个做法无须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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