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当事人履行合同有密切关系的法院管辖,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但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的情况下,则应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包括送货地、收货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选择有利于己方的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节约维权成本,因为如果委托当地的律师去外地诉讼,当事人还应向律师支付差旅费,因此,对于买卖合同,最好能够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但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买方欠付货款时,卖方能否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买方呢?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下文通过我亲身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讲解。
原告(卖方):亚洲创建某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河源市某县;
被告(买方):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受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某县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亦无约定仲裁,但约定了卖方应送货至买方的住所地。本案在立案时,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应向被告所在地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卖方应送货至买方的住所地,即买方所在地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另一种意见是我的意见,我认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河源市某县起诉,理由是虽然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应送货至买方的住所地,该约定仅是对交货地点的约定,是合同履行地的其中一个。由于原告作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却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此时,原告是收款货币的一方,根据原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在原告的住所地支付货币,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可以向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决定向原告所在广东省河源市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向广东省河源市某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而成功立案并审理。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无小事,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争取约定对己方有利的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到履行地的问题,应明确作出约定,避免出现合同纠纷时,增加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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