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网络
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是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去告谁的问题。
首先要看行政机关是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这部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解决的渠道。尔后依据规定,分别处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行政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行政机关是共同的被告。
<3>复议机关在复议中改变了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不服复议决定的,复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7>委托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撤销、合并,其行政职权承受行政机关为被告。
<9>非行政机关组织,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承担了行政管理职责(如:学校毕业证发放、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承担行政管活动的组织属于被告。
<10>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不作为,引起诉讼的,具有法定职责的机关、组织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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