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信心满满和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签订投资项目,流转了当地240亩土地用于种植龙脑樟树。三年后,眼看着龙脑樟树就要取得经济效益,当地突然单方提出要收回流转的土地。
近日,提起自己在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的投资经历,北京的邹先生叹息不已。
邹先生是北京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7月26日,邹先生详细向记者讲述了他在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的投资遭遇。
邹先生说,为响应石台县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促进石台县的林业经济发展, 2019年10月22日,他们公司与石台县政府签署了《龙脑樟产业链项目合作意向书》。
“公司计划6年内在石台县投资7.8亿元,建设龙脑樟示范基地及生态观光种植园、右旋龙脑(天然冰片)深加工产业园两大功能园”。邹先生说,为此,公司专门成立了石台龙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1月1日,率先与石台县矶滩乡矶滩村村委会、石台县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240亩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用于建设龙脑樟树种植培育基地。
合同约定,240亩土地的流转期限为20年,即2019年11月1日至2039年10月31日,合同对土地流转价款的支付方式、 时间以及违约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期间,石台县矶滩乡政府相关人员出席签约仪式予以鉴证。
邹先生在承包的土地上栽植了龙脑樟树
邹先生说,龙脑樟树既是名贵稀有的药材,又是高级香料,还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有植物黄金的美誉。合同签订不久,他们就在承包的土地上栽植了数万棵龙脑樟树。
邹先生说,合同签约前两年,双方一直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栽植的龙脑樟树长势良好,公司上下对前景充满信心。
“龙脑樟树栽植3年就会有收益,今年11月,我们公司将以这些苗木为依托进行提取及培育龙脑樟树树苗,以逐步完成《合作意向书》约定的30000亩种植目标。”邹先生说,就在公司上下信心满满之际,今年2月,石台县矶滩乡矶滩村村委会及矶滩乡政府相关人员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邹先生承包的240亩土地要“退林还耕”,乡上将收回承包出去的240亩土地。
邹先生称,公司对乡政府突然单方毁约的行为不能接受,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在此情况下,今年3月,石台县矶滩乡矶滩村村委会、石台县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将邹先生的公司起诉至石台县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投资方交还所承包的240亩土地。
石台县矶滩乡矶滩村村委会、石台县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诉状中称,2019年,他们与石台龙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但2020年,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承包出去的240亩土地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在此情况下,他们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收回承包出去的240亩土地。期间,他们多次与投资方协商解除合同,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将投资方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石台县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邹先生叙述的基本一致。法院还查明:2022年3月8日,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石台县矶滩乡政府,确认矶滩乡矶滩村承包出去的240亩土地为耕地。2022年3月10日,石台县矶滩乡政府责令矶滩乡矶滩村村委会和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于3月底前解除与邹先生公司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恢复耕地使用性质。
2022年4月6日,受矶滩乡矶滩村村委会和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安徽一家评估公司对投资方栽植的龙脑樟树移植事宜作出资产评估结论:398887元。
法庭上,邹先生的代理人称,矶滩乡矶滩村村委会和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以“退林还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仅缺乏事实基础,而且逻辑错误。据他们了解,公司承包的240亩土地并非耕地,而是“风景旅游用地区”。由于矶滩乡政府不愿将相关规划图纸交给他们,所以公司请求将矶滩乡政府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庭审。恳请法院以规划图纸作为认定案涉土地性质的唯一依据。
此外,投资方提出,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的移植费用报告缺乏专业性,对龙脑樟树的特征及移植后的成活率均未关注,他们对398887元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
石台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将被承包的土地作为林地使用,改变了该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法院对矶滩乡矶滩村村委会和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交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2年5月18日,石台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201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无效,被告石台龙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的240亩土地交还给两原告。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投资方交还承包的土地
一审宣判后,邹先生所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5日下午,池州中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将择期宣判。
邹生介绍,2022年5月20日,在他们尚未收到石台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期间,也是在北京疫情最为严重无法派员外出时期,矶滩村村委会和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他们发函,要求他们“5月25日前来人商定移植方案,5月30日前完成移植”。对此无理要求,公司以《回复函》的形式断然拒绝。
没想到,2022年6月11日,他们种植的龙脑樟树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到砍伐,面积达5亩、被砍伐苗木492棵。“无奈之下,我们拨打报警电话,在当地派出所出面制止后,对方才停止。警方明确指出,在法院流程没走完前,必须停止毁树行为,并已经告知矶滩乡政府和矶滩村负责人。”
邹先生称,今年6月,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栽植的林木两次被人砍伐
6月16日,邹先生所在公司又接到矶滩村村委会和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发的函,要求公司“6月25日前自行组织或与我方商定移植或提炼方案”。
“6月23日上午10点,我们如期达到矶滩村村委会准备进一步面谈时得知,我们的苗木在6月21日再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砍伐10余亩、800多棵。”
邹先生说,面对核心资产被损毁且无法阻止的局面,6月23日当天,他们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提出刑事控告。7月24日,他们收到石台县公安局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警方认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
当地警方给邹先生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们认为,无论土地性质如何,对于土地上种植的苗木我们享有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所有权,如何处置当然属于我们的权利。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难道还合理合法?”邹先生说,办案人员称,对方砍伐的树枝已经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萃取。“我想知道,这种委托,是否有正式的委托合同,取走了多少重量的树木枝条,应交还多少重量的纯度为多高的冰片产品呢?对此,我们未被告知任何答案。”
邹先生说,7月14日,他们再次接到矶滩村村委会和矶滩乡新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发的函,要求“8月10日左右拟清理龙脑樟树约50-100亩”。
“以一纸尚未生效的判决书为依托,就敢做出擅自砍伐的行为,对于这种明目张胆侵犯我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我们将依法依纪申诉,直到相关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邹先生说,龙脑樟树属于名贵药材,只有到11月份才能收取,届时不仅可以减少损失,移栽的成活率也会大大提高,不然损失太大。
邹先生说,事件发生后,公司一直与相关方面沟通,希望双方协商一个合适的时间和方案,没想到对方会这么急切。
邹先生的报案为什么未获立案?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对此是什么意见?
7月27日下午,当地派出所相关人员称,案发后,他们确实接到邹先生公司的报警,也确立向公司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具体案情不便介绍,要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或宣传部门。
当天下午,矶滩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称,他是去年底才来矶滩村工作的,对之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他分析,当时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时候,村上可能对土地的性质不了解,所以签订了相关合同。
合同签订后,上级部门排查发现流转的240亩土地为耕地,随即要求村上收回该土地,限期清理掉土地上的林木。接到上级通知后,他们多次与投资方友好商量,希望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在这件事情上,我们全力配合企业,毕竟他们有损失,我们的目标是尽量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该负责人称,协商期间,村上委托相关方面,对移植林木的成本等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果是39万余元。村上已将这笔移植费用筹措到位并存放在村委会账户上,投资方可随时领取。
“前期我们一直在与投资方就此事进行积极协商,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我们才发函给对方,表明我们的态度。就是在开挖、砍伐部分林木期间,我们全程进行了公证,为的就是最大限度保护对方的利益,我们不可能故意毁坏这些林木。”
该负责人称,因于村上依法依规办事,所以对于邹先生公司的报警,当地派出所并未立案。“出现现在的局面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我们一直在与对方友好协商……企业也不容易,我们会全力配合对方,将他们的损失降到最低。”
当天下午,石台县矶滩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邹先生公司与该乡土地承包流转的事情他知道,目前双方正在走诉讼程序,该块土地还没有收回。
该负责人称,之前他们曾就此事与对方友好协商过,目前仍在协商中。当年村上与对方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时,该块地就是耕地,后来政策调整了,乡上也没有办法,只能按政策办事。他称,乡政府会与对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此事。
如何处理招商引资与政策变化的矛盾?如何避免因可能产生的纠纷?产生纠纷后,企业如何依法维权?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称,作为地方政府而言,要想招商引资取得成效,就必须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朝夕令改,或者政策不停变动,这样,潜在的投资者也会望而却步,不敢前往当地投资。
当无法排除政策对招商引资的影响时,就需要考虑到政策变化后,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我们一般情况下会认为,政策变动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因不可抗力均不承担责任。但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可抗力对投资者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对地方政府的影响。毕竟,政策是各级政府制定的。
那么,在保障投资者利益时,签订合同过程中就需要考虑对于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政策影响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评估,并对因政策影响而导致的赔偿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可以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这样,也能防止地方政府在政策上不停变动,以稳定投资者的信心。总之,要想招商引资具有可持续性,就需要政策的延续性,投资者对政策的稳定性没信心,对招商引资肯定没信心。
谭敏涛指出,只要有经济往来,纠纷都不可避免。但如何将矛盾纠纷降到最低,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起案件中,双方之前承包的土地性质,到底属于林地还是耕地,目前,双方各有说辞,那就说明在之前,双方对土地性质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或者说,没有客观证据可以表明土地的性质。
现在,因为退林还耕政策的影响,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退还耕地,移除种植的林木,但对承租人而言,这就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如何承担呢?村委会委托的鉴定数额为39万余元,但承租人不认可。对此,可以另行要求委托鉴定,对于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足额赔付,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退林还耕”的目的。否则,一味地只管招商引资而不管企业盈利和后续发展,只会吓退潜在的投资者。
谭敏涛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政策更改而引发的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并没有任何过错,而且,还为此投入了巨大的资金,那么,当地方政府因为政策的变动就应当给投资者足额赔偿。毕竟,当初是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前来投资,现在,投资尚未收益,就要面临着重大损失,任何投资者都无法接受。
对于这起纠纷,如果必须进行“退林还耕”,出租人就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足额赔付。本案目前二审已经开庭审理,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双方再对鉴定结果进行质证。而本案尚在审判阶段,承租人的树木便遭损毁,这已经涉嫌损毁公私财物罪,可以对损毁的树木进行鉴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还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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