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选择题(马工程)

 2025-08-13 02:54:02  阅读 877  评论 0

摘要: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 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构成(浙江工商2016年研;人大2013年研;武大2012年研)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也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3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4不作为(浙江财大2019年研;四川师大2018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5刑事责任能力(浙江财大2019年研;宁波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直接故意(山东大学2019年研)

(2)间接故意(暨南大学2018年研;人大2013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1)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二者区别在于: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对直接故意来说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往往不影响其定罪;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犯罪。

7犯罪过失(暨南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

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①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人大2016年研)

答: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①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包括打击错误,对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六种;而法律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的错误认识。②有些事实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9防卫过当(暨南大学2019年研;山东大学2018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10年研)

答: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犯罪中止(武大2020年研;安徽师大2018年研;青岛大学2017年研;暨南大学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①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共同犯罪(中国政法2020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12想象竞合犯(安徽师大2018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13管制(山东大学2017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

答: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刑。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产生于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14剥夺政治权利(西北师范2015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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