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先收受贿赂、后犯本罪的,择一重罪论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以案释法】
案例补充信息:丙是警察,丁是丙的妻子(非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1:丙和丁是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首先,丁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不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也不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其次,丙交代巨额财产来源于受贿行为,但只有丙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得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但丙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无法证明,属于“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形”,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问题2:请分析丙收受被害人家属10万元后,指使精神病患者刘某殴打张某,迫使张某认罪的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
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既遂,数额为10万元。之后丙利用刘某刑讯逼供张某,使得法官错判的,成立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与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如果以徇私枉法罪论处,则应适用《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以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从一重罪处罚;
如果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则应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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