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2019案例(频繁更换)

 2025-08-13 04:51:01  阅读 780  评论 0

摘要:来源:每日普法转自:法治讲坛本案例为网上报道的南方某城市发生的真实案件,笔者对报道内容稍做改编,案件情节有所增删,但基本尊重原案件事实。以下笔者结合本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的行为定性展开讨论。【案例】 2019年6月一天,刘某报警称:自已在宾馆被人强奸了。

来源:每日普法

转自:法治讲坛

本案例为网上报道的南方某城市发生的真实案件,笔者对报道内容稍做改编,案件情节有所增删,但基本尊重原案件事实。以下笔者结合本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的行为定性展开讨论。

【案例】 2019年6月一天,刘某报警称:自已在宾馆被人强奸了。警察赶到现场时,宾馆房间门开着,却没有人,不一会,刘某与男子黄某手拉手,又说又笑的拿着早餐回到宾馆,看到警察,黄某愣了,警察询问时,黄某说自己与刘某是新认识的男女朋友关系,同时说,放在包里的一条价值1万多元的金项链不见了。警察感到此事蹊跷,将两人带回,一查刘某的身份信息,她在一年间竟有266次报警记录,均报警被强奸,其中有两人因此被处理。经讯问,刘某交代,自已每次与男子以交男女朋友为由,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后让对方在笔记本上签字,借此要求男子要对自已负责,并不断以报警相要挟,向男子索要钱财,最多的一次索取了3万元,另有两男子因此被以强奸罪处罚。后警方从刘华随身包内搜出黄某的金项链(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时、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本案中,刘某以交男女朋友关系为由,与黄某认识并发生性关系,要求黄某在笔记本上签名,并要求黄某日后要对自已负责,在索要钱无果时,报警说自已在宾馆被强奸,趁黄某上厕所之机,拿走黄强包内金项链。刘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就是发生性关系后,以对方要对自已负责为由,索要钱财,这比卖淫手段更隐蔽一些,便其实质相同。

笔者认为,动机被骗不成立强奸罪,就是因为刘某在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后,基于对自已负责,进而索要钱财的动机,否认刘某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时的非自愿性,否定男子对刘某性自已决定权的侵犯,从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因此,本案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刘某涉嫌的犯罪

本案中,刘某可能涉嫌多项犯罪,笔者有重点的逐一分析,敬请指正。

01 刘某涉嫌敲诈勒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后,以报警相要挟,向男子索要钱财的行为涉嫌嫌敲诈勒索罪。本案中,刘某共有266次报警,有多少次涉嫌敲诈勒索罪既遂,多少次未遂,对于警方来说是工作量巨大。据刘某自己交代,其中一名男子被索要3万元,已可以初步认定嫌敲诈勒索的嫌疑。

02 刘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刘某266次报警中,其中有两人因此受刑事追究,刘某涉嫌诬告陷害罪既遂;对于未被追究的,要看公安机关是否已立案,否则不能追究刘某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03 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刘某报假警266次,已涉嫌犯罪,应依法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4 刘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某采取和平手段,将黄某的金项链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综上,应对刘某按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四项犯罪,实行并罚。

结语:本案中,刘某以频繁更换“恋爱”对象为掩护,行卖淫之实,并采取非法手段敲诈、诬告其性对象,采取盗窃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采取报假警方式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为手段极其恶劣,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对刘某应按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四项犯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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