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辽宁银保监局罚款12万。
处罚信息(辽银保监罚决〔2021〕20号)显示,2019年1至4月,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下辖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晟通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注销,以下简称晟通分公司)协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将其无保险代理资质4S店和综修厂车险业务虚挂为晟通分公司的代理业务进行结算,涉及保单1793笔、保费240.43万元、手续费33.87万元。
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晟通分公司在获取上述佣金后,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将31.16万元转账给晟通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邢晓光,邢晓光委派中间人张某将29.99万元通过个人银行卡账户转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员工宋某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内。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辽宁银保监局对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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