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早有爆出职场“病假条”已成为一个产业链的消息,而很多公司仅仅通过病假条根本无法判断真假。但就有公司钻这个牛角尖,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直接去对应的医院调查,这样直接让员工的小算盘落空!
大家好,“打听生活”只讲真实案例【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1***3号】。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光明L公司”代替,员工用“张某”代替。2016年春节结束,2月14日本该是上班的日子,张某向公司请病假从2月14日到17日,18号上班后向公司提供了《疾病诊断证明书》,但公司要求张某提供病历本、收费票据等,张某无法提供,结果被公司辞退,接着张某仲裁败诉、一审败诉、二审败诉,皆因公司留了个心眼!
张某,2009年7月入职光明L公司,岗位是副领班。2016年春节结束,张某向自己的部门领导请了病假,时间是从2月14日到17日。在2月18日张某上班后,只向公司提供了老家威武市中医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但是公司看到正经上盖的是该医院医务科的专用章,故要求张某提交挂号凭证、病历本、收费票据等,张某无法提供,于是公司认定张某请病假无效,且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故张某属于连续旷工。接着公司以张某2月14日至16日连续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没过多久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
张某仲裁请求:一、要求支付2016年1月工资2199元、2月工资1045.32元;二、要求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33.33元;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276.83元;四、要求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五、要求支付律师费5000元。
题外话:如果张某提供了《疾病诊断证明》,虽然没提供门诊病历、票据等证据,实际上也不能认定张某属于欺诈公司,因为请病假究竟是否要提供这么多资料,也没有一个确定的要求。但《疾病诊断证明》上居然盖得是医务科的专用章,很明显存疑。同时张某没想到公司直接联系这家医院,发现张某在这个时间段根本就没有去看病,于是光明L公司在4月25日要求该医院出具了证明,证明了在该医院住院登记系统内及门诊收费系统内没有张某的记录。这个直接导致了张某的败诉。
仲裁结果:一、支付张某2016年1月剩余工资2101元,2016年2月工资826元;二、支付张某2015年年休假工资653.3元;3、支付张某律师费234.1元;三、要求光明L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四、驳回张某其他申诉请求。
张某懵了,没想到公司来这一手,不过张某还是决定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一、张某提出其春节放假后存在看病事实,但并未提交挂号凭证、病历本、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张某提到是在武威市中医医院看病。但该医院出具了证明,证明在2016年2月14日至16日期间,在该医院住院登记系统内及门诊收费系统内无张某就医记录。因此对张某提出的请病假的事实,不予采信。
因而,在不存在需要看病而无法上班的情况下,张某是否已经向部门领导请假且获得批准,均不能作为张某放假结束后不上班的正当理由,其行为属于旷工,属于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光明L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已报工会审批。故光明L公司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经重新核对,光明L公司需支付张某2016年1月工资2199元,2月工资1045.32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33.33元,律师费273元。要求光明L公司为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觉得还是不服,认为公司能让医院提供书面证明,那自己也能找证人写书面的证明,于是继续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的观点:
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张某主张有人作证,并且提交了书面的证人证言,但二审法院认为证人未能出庭作证,而且书面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在涉及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流程时,尽量不要弄虚作假。
被公司抓住问题点,工作了7年,结果一分钱补偿金也没有。还有,张某做的假疾病诊断证明,居然盖医务科的专用章。难道就不能事前了解清楚,这个证明上究竟需要盖什么章吗?也太小看公司的HR了!
二、其实张某可以先请事假。即便真的是请病假,等上班后将相关的看病资料提交后,也可以改为病假。这样至少给自己有回旋的余地,但张某明知道自己不是真的去看病,也不给自己留空间!
三、在请病假这个事情下,根本原因并非张某无法提供病例,而是医院里面没有张某的就医记录。其实请病假究竟要提交那些资料,法规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很多都是公司自己的规定,但规章制度上也不会写的太详细。所以,张某败诉的关键原因不是资料提交不全,而是该医院出具了证明显示该段时间没有张某就医记录。
结束语:诚信是一个员工职场的立足之本,千万不要想着靠弄虚作假。否则本来想占点小便宜,结果吃了更大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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