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理依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59号)、《转发省人社厅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2〕55号)
申报材料:失业人员与原市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的,提交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解除合同60天后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档案管理证明;县区失业人员和从未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在符合其他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或办理以下业务:
失业金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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