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合意就是合同。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当事人所希望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合法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三、合同与债
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关系的要素及其特征如下:
1. 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与相对性。
2. 债的客体统称为给付。
3. 债的内容是债权与债务。
四、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负有对价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意义在于前者可以适用抗辩权。(抗辩权:对方提出一个请求,我可以抗辩)。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享有权利是否支付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两个合同的相互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有无规定,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7.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是否为自己取得利益,合同可分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8.转移财产权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根据合同标的性质,合同可分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凡从事合同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志参与合同活动。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能限制在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这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愿。违法的合同,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即使当事人双方自愿,也是无效的。
3.合同公平原则。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公道、合理、平衡的要求从事合同活动。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讲诚实信用,履行诺言,既不辜负对方的信赖,又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5.遵守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律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合同活动,不得与强制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
一、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邀约者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者称为受要约人。
3.要约的构成要件。①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④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⑤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
4.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两个要件:①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5.要约形式。要约属于意思表示,具有外在表现形式,具体表现形式可以由要约人自己选择。①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②特殊要约;③反要约;④交叉要约。
6.要约的法律拘束力。通常认为,要约的效力包括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分别称之为要约形式拘束力和要约实质拘束力。所谓实质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认,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所谓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要约存续期间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效力,实际上是受要约人是否取得了不可撤销的承诺权的问题。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又称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从而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的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形式与要约形式一致。
4.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到达时生效。
5.承诺迟延。①承诺超过约定期限的,视为无效承诺,不导致合同成立。②概念:承诺迟延即迟延的承诺,又称意外迟延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有效限期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下可以适时到达,却因某些意外故障而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三、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共有四个:①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附随业务、消极义务。)②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须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二者都可以表现为对缔约注意义务的违反。)③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④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合同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须由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两个要素构成:①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期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②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具备确定性、可能性与合法性。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实际上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权利,所承担义务和责任。
(1)合同标的的确定性是指当事人对合同行为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或可以明确、能够明确,即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2) 合同标的的可能性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履行,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即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3)合同标的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与目的符合法律规定。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又称效力未定合同或合同效力的补正,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或实际订立人欠缺一定的权限和能力,即合同欠缺主体资格这一有效条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由于这类合同在有权人追认以前处于有效或无效不确定的状态,因而称为效力待定合同或者叫作效力未定的合同或者叫做合同效力的补正。
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已经成立。②因当事人或实际订立人欠缺主体资格而使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③合同发生效力须经权利人追认。④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3.效力待定合同产生的原因。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否决权。
c.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C.无权处分的合同。
4.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法律允许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特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A.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B.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C.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D.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第1~13条等有关规定,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B.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D.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E.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⑴客观要件。
A.须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C.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⑵主观要件。
A.债务人的非恶意行为。
B.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行为。
3.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在撤销权诉讼中需要确定有关当事人。撤销权诉讼的主体也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撤销权诉讼中的原告及诉讼的发动者为债权人。
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应当是被告。
我国立法倾向于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作为第三人看待。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而发生,其效力及与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
5.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抛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届满。
一、合同的终止
1.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3.提存的法定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最后,由提存机关做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
4.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
5.提存的条件。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条件为:A.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B.提存之债真实、合法;C.存在可以提存的原因;D.提存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6.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一、定金责任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2.定金责任的基本规则。
A.在主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B.当有不履行行为发生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定金责任制裁作用的主要表现。
C.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选择适用。依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定金与违约金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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