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2016判刑案例(赣州龙南)

 2025-08-13 07:09:01  阅读 992  评论 0

摘要:龙南法院公开巡回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赣州法院网讯 6月4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巡回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廖某和汶龙镇政府工作人员陈某、黄某等人在汶龙镇石莲村老屋小组粮管所对面的石莲百货店开展环境整治工作时,被告人王某灵母

龙南法院公开巡回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赣州法院网讯 6月4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巡回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廖某和汶龙镇政府工作人员陈某、黄某等人在汶龙镇石莲村老屋小组粮管所对面的石莲百货店开展环境整治工作时,被告人王某灵母亲前来阻挠,从而引发争执。之后,被告人王某灵和王某权、王某腾殴打被害人廖某,其中被告人王某灵用脚踢中被害人廖某鼻子,致被害人廖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灵犯故意伤害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于6月4日在汶龙镇公开审理该案,当地130余名镇村干部、村民旁听了庭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灵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以来,龙南法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以巡回审判为抓手,拓展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选择民事、刑事、行政等典型案件,深入到当事人所在的社区、企业、学校、乡村和案发地进行现场开庭,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为龙南县乡村振兴、农村改革创造安全、稳定、公正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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