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的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是什么)

 2025-08-13 07:27:02  阅读 200  评论 0

摘要:代理是处理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代理要签订代理合同的,而有些代理合同是由无代理权的人签订的,无代理权签订的代理合同一般无效,那么民法典的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是什么?下面由李媛媛律师进行详细解答:一、民法典的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是什么无权代

代理是处理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代理要签订代理合同的,而有些代理合同是由无代理权的人签订的,无代理权签订的代理合同一般无效,那么民法典的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是什么?

下面由李媛媛律师进行详细解答:

一、民法典的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是什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无权代理是否可以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是否可以进行追认,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是否可以追认的结论也不同:

(一)无效行为代理的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二)效力待定行为代理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三)可撤销行为代理的追认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

(四)冒名行为代理的追认

在冒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

李媛媛律师小结: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后,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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