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刑辩律师(曾某某教唆16岁甘某吸毒)

 2025-08-13 07:30:01  阅读 230  评论 0

摘要:曾某某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奸罪一案,广西鸿洲律师事务所宁延庭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减刑尽心尽责为客户服务,让法律变得有温度。——庭立方刑事律师执业理念一、案情简介2020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与何某某在玉林市Y酒店内,劝说时年16周岁的甘某吸毒,甘某吸食

曾某某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奸罪一案,广西鸿洲律师事务所宁延

庭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减刑

尽心尽责为客户服务,让法律变得有温度。——庭立方刑事律师执业理念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与何某某在玉林市Y酒店内,劝说时年16周岁的甘某吸毒,甘某吸食毒品后昏睡在床上,后因民警及时赶到而强奸未得逞。民警当场从该房间内缴获吸毒工具:五元纸币、玻璃杯、矿泉水瓶、雪碧瓶及一小包毒品“K粉”。原判另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因犯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

二、办案过程

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某某亲属在二审阶段委托宁延庭律师、赵海辉律师办理本案。本案原定二审法官书面审理,经主办律师与法官积极沟通并提交开庭审理的申请书,二审法官最终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适用法律不当;2、被告人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强奸预备;3、被告人已经取得谅解;4、被告人认罪悔罪;5、本案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1))桂09刑终XXX号,经审理后,二审法官采纳律师辩护观点,最终判决曾某某原一审判决,最终改判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宁延庭简介:

宁延庭律师,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鸿州刑辩团队”主任,广西玉林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

专注于刑辩技能实务研究,聚焦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减刑假释法律服务、法律培训服务四大业务版块。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广西刑辩律师(曾某某教唆16岁甘某吸毒)】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89375.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23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