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阶段(法律实务分享)

 2025-08-13 07:33:01  阅读 629  评论 0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通过学习研究,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与大家分享我们的探索心得。我们团队于2021年初在刑事合规试点阶段就开始接触办理企业刑事合规案件,成功主办或参与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已超过十起,其中多起参与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通过学习研究,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与大家分享我们的探索心得。

我们团队于2021年初在刑事合规试点阶段就开始接触办理企业刑事合规案件,成功主办或参与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已超过十起,其中多起参与案件被纳入最高检、省高检、市检的指导案例。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其实面临很多现实问题,准备和开启一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其实并不容易。

涉案合规,初查阶段就可以启动

鉴于我国刑事合规的最初倡导者为检察系统,而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处于刑事追诉三阶段里的中间环节。涉案企业的定义是: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现实中,真实场景是实控人或总经理已经发现企业被民警调查,也就是可能已经开始初查,为了表明企业愿意合规经营的态度,企业有及时做合规的强烈意愿。此时,到底能不能给企业一个机会?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初期就会要求“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 ,而这些表现已表明涉案企业或实控人等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意有限。“发案后,立案前”,如果涉案企业或涉案人员愿意主动投案并痛定思痛主动合规,毋容置疑,将大幅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我们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总结出,其实可以增加刑事合规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全覆盖适用”,同时为了更早地介入并阻止事态发酵,我们也同期建立了“企业家刑事危机应对策略库”制度,以帮助企业家和谐处理刑事危机,提早进行企业合规工作。

在现有刑事司法框架下,通过实践总结,在侦查阶段倘若涉案企业或涉案个人确实想做刑事合规,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式:1.设计企业刑事合规的规划书,梳理风险点,找到有效制约风险的不同路径并比较路径有效性;2.对于涉案个人进行个人合规教育,在侦查前找专业的合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合规帮助,立案后请其辩护人或专业人士进行法律纠正并设立个人合规计划,按照第三方组织要求和检察院指导进行合规整改。为后续即将到来的刑事诉讼打好基础,为企业和个人争取宽宥机会和空间。

通过实践,我们认为侦查之前就可以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筹划;侦查阶段不排斥刑事合规;审查起诉阶段开启合规建设落地和合规评估;审判阶段认可合规成果(甚至都不会有审判阶段)。

谁来开启企业刑事合规

实践证明,开始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时间紧任务重的一项工作,一旦公司涉刑或个人涉嫌犯罪,谁来开启拯救工作呢?

现实情况有一个尴尬的局面,当实控人如果涉嫌犯罪,人可能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不能触碰手机,虽然可以写信,但基本断了与外界的实时联络。这就需要一套内部决策机制或者说自动触发机制,能够在公司法支持下,授权某些部门在触发某种特殊条件下,进行某种“降低风险”的合规步骤。

通过我们现在与企业建立的刑事风控制度,一旦遇到刑事风险,通过合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决策,将整个合规计划执行到位。

启动刑事合规,其实并不容易

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是涉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企业合规的决定机关。而说服承办检察官开启刑事合规是并不容易的过程。通过实践,我们现在想要开启刑事合规,一般从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开始,到市检汇报,然后送审到省检“护航民企”工作专班研究。

今年年初,团队承办了一起某大型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律师作为该涉案高管的辩护人介入案件。该案公安机关以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承办检察官认为属于自然人犯罪,拟以自然人犯罪提起公诉。经过案件研判,我们认为该案存在适用企业刑事合规考察制度的空间。但团队律师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中,发现以下二点困难:

其一,涉案高管可否适用企业刑事合规,自然人犯罪案件是否能够适用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办案人员心中尚有疑虑。尽管不论在规范层面,还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倾向来看,得出的都是肯定答案。

具体而言,一方面,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之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检察机关将该案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但同时与涉案公司签署了合规监管协议,即对个人犯罪案件适用了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

其二,企业刑事合规考察能够是否可以突破轻罪案件,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根据量刑标准,该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试点之初,合规整改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但最高检发布的前两批共10个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一半以上的案件是重罪案件,仅四个案件是适用三年以下法定刑幅度,个别案件的法定刑档次为十年以上,从最高检公布案例的趋势看,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正不断扩大,重罪同样可适用企业合规制度。

江苏省合规工作规程梳理

通过办理多起江苏省内企业刑事合规案件,我们团队总结梳理了一套符合江苏省内标准的工作规程以供参考。

一、企业合规的申请与审批

第一条【合规告知】办理刑事合规案件,应告知企业以下合规工作中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合规的内涵;

(二)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开展合规建设,以及是否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三)企业进行有效整改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未履行合规承诺、未落实合规计划的,将不能获得政策激励;

(四)在合规整改全过程应当接受相关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论将作为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二条【合规申请】涉案企业有开展合规建设意愿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以下内容:

(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诉;(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受损法益;(三)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四)定期汇报合规整改情况;

(五)接受合规整改过程中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六)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第三条【听取被害方意见和听取其他意见】在办理有被害方的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方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意见,并将听取意见情况记录在案。也可以专门听取企业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意见,并将意见记录在案。

二、第三方机制的运行

第一条【商请启动】检察机关同意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可以商请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组成第三方组织。

第二条【审查第三方组成人员名单】收到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后,应结合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公示情况、组成人员的承诺书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条【提示合规风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具有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等情形,存在违法范围隐患的,一般应向企业书面提示风险,企业应当积极回应,制定合规计划并进行整改完善。

第四条【审查合规计划】检察院和第三方组织对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后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其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完成合规计划的可能性以及合规计划本身的可操作性;

(二)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

(三)合规计划是否覆盖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

(四)其他根据涉案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通常会采用实地走访、咨询专家意见、听证论证等方式审查合规计划。

第五条【监督计划执行】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应协调、配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工作。

涉案企业应定期进行书面报告,抄送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应当进行指导纠正。

第六条【现场调查】合规考察其内,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可以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现场调查。

第七条【审查考察报告】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报告,应当重点审查关注以下内容:

(一)犯罪造成的损害是否已弥补;

(二)合规计划所列整改措施是否已落实到位;

(三)涉案企业是否已建立防范类似犯罪再次发生的预警机制;

(四)合规考察评估的依据是否科学、标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规范。

第八条【考察期限】合规考察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对小微企业可视情况缩短合规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二个月。

三、合规结论的运用和案件处理

第一条【开展听证】在作出检察决定前,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以及案件处理进行听证。

第二条【结论运用】办案检察官应当将合规结论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检察决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强制措施适用】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将企业合规整改效果作为评判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条【不起诉决定】对于积极履行合规承诺并通过合规考察的犯罪嫌疑单位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督促其履行相关社会义务。

第五条【依法起诉】对于涉案企业仅作出合规承诺,没有开展有效整改,合规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符合起诉标准的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对于涉案企业虽能有效合规整改,但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有起诉必要的,检察机关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合规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单位和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暂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将犯罪嫌疑单位与责任人分案处理,在对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对犯罪嫌疑单位继续开展企业合规工作。

第六条【刑行衔接】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企业合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第七条【跟踪回访】检察机关作出检察决定后,可以视企业风险、案件情况,通过调查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对企业合规机制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回访。

写在最后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一个复杂而精细的系统性工程,在整改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必须以宏观全面的视角来设计合规计划书,不仅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会发生的各类情况,还需一并作出相应的预案;另一方面,仅有计划书还不够,在实际执行上还要以足够的专业度和细致度来推动企业合规整改。最后,我们建议企业合规工作必须尽早开始,这样才能更有希望地争取到合规不起诉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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