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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描 述
公司福利费能否根据当月工资先按比例计提,等实际发生时,再冲抵?这样的账务处理问题,对年终所得税汇算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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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回 复
若贵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福利费无需计提,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即可。若贵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福利费可以计提。根据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福利费的扣除未限额内据实扣除。根据您的描述,如果贵公司按照当月工资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实际发生时冲减预提的金额,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预提没有实际发生的数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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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第五十条 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3)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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