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法制员(规范执法办案)

 2025-08-13 07:51:01  阅读 874  评论 0

摘要:当前,我市公安机关正高位推进“六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帮忙办、规范办)创建活动。就公安刑事行政案件执法“规范办”的相关问题,从法制审核以及执法监督工作这个角度和大家聊一聊我们执法办案方面如何来改进工作的一些切入点和落脚点。老规矩,先扣个帽子

当前,我市公安机关正高位推进“六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帮忙办、规范办)创建活动。

就公安刑事行政案件执法“规范办”的相关问题,从法制审核以及执法监督工作这个角度和大家聊一聊我们执法办案方面如何来改进工作的一些切入点和落脚点。

老规矩,先扣个帽子!

我们的实施方案写得非常清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回应“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解决一些执法办案当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切实来改进我们的“政务服务水平”和改善“营商环境”。

人民警察无论是在政务服务还是在执法办案当中,以人民为中心,依靠群众,这个是我们所有工作的基础。

当然,也正是我们工作当中首先要去树立的理念和方向。

任何一个案事件,我们是从当事人或者群众的方向和角度去看待,还是从我们作为一个执法者或者管理者的角度,与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相对的一个角度去看待。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经常在案件处理当中听到办案的兄弟说:这个人不老实,不配合我们工作,对我们的工作和我们办案民警有意见……,要从重处罚、顶格处罚。

我们从重、顶格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哪部法哪一条哪一款有这样的规定?

办案的兄弟听到这个肯定心里不爽,甚至也因此而得罪人。

在刑事案件里面,我也经常跟办案的兄弟说:我们办的是案件,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这是他们的人生,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我们工作当中存在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执法理念可能有些偏差,另外一方面就是我们的能力还是需要去提高。

具体的就是我们的服务能力和我们执法办案的能力。

说到能力,我想和大家一起分享的第一个话题:

“能不能,会不会,做不做”

我在头条上面曾经写过一篇《基层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消防法﹞这两个违法案由,经常能用到》的小文,平台的阅读推荐量将近30万,收藏有1300多,转发分享的有960多,也有很多粉丝留言和评论。

大家在日常处警肯定也碰到过山场、田坎用火烧杂草,清明、冬至上坟烧香燃爆竹,电焊、气焊作业,用电、用火不慎等引起火灾的情形。

我注意了一下所有的评论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不要把所有的事情都推到派出所来办;

第二,这是应急管理部门管的事情,公安机关无权管。

首先,我认同不要任何事情都推到基层派出所来办,上面千条线,下面只有一根针,基层派出所和基层执法部门一定是我们整个公安队伍最苦、最累的。

有很多的日常纠纷事务和行政违法,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都有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消防法》里面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和过失引起火灾。

这两个违法案由在公安部修订出台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时用意见》明确有规定公安机关的处罚权力,而且《消防法》明确规定,这两个违法事由都有行政拘留的处罚。

要知道,任何其他行政机关都无权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要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来办。

这里我所要说的就是,碰到任何的一个案事件,我们自己懂不懂?会不会办?能不能把它办好?我们要不要去办?

这是几个不同的问题。

前提是你“要懂要会”,你才能够知道“能不能,如何做”。

单是公安的行政执法,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就有九大类、八十一部法律法规,783个违法行为名称……

别说让我们都熟悉和精通,最起码知道一下那些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能管的、要管的!

我想和大家分享的第二个话题是

“不能推,不会推,推不掉”

我们执法负面清单里面说的:“拒绝、推诿,踢皮球,打乒乓球,能推就推,能躲就躲,能闪就闪,推诿扯皮,把小事拖大拖炸……”,这些词句说的就是我们首问责任制不到位,遇事就推。

能不能推?会不会推?是不是推得掉?

这就是我们碰到警情的时候,自己也要问问自己的!

一个老大爷在小区遛弯的时候,被别人养的宠物狗给咬伤了。

报警报到你的手里,你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一切报案、救助都应当无条件接受,不得推诿!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处罚。

如果行为人驱使自己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按故意伤害他人论处,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应当依法立案,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这个事情我们就是不能推的。

去年,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公安和城管踢皮球,后经媒体报道),涉事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所长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处理。

第二类就是我们日常警情里面经常碰到的债务、拆迁、劳资、工伤等各种纠纷。

各种的债务、劳资纠纷,按说我们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去插手经济纠纷的,我们属于无权管辖。

各种的拆迁、工伤等方面的纠纷,我们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力去做最终的认定和结论。

但是,为什么这些警情都会被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为什么都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控告?

我们无权,但是有责!

记住,碰到这一类的纠纷,我们在处置过程中一定不要介入实质性的内容。

我们只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不要往违法犯罪的方向走。

实质性的内容,应该积极引导群众向其他司法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去进行申诉、控告和求助。

如果你介入了这些纠纷的实质内容,将来你想推也是推不掉的!

上次值班的时候,我甚至看到我们派出所在办理伤害案件的时候,笔录里面明确记载嫌疑人是不是服从派出所作出的赔偿决定?

你有权力决定吗?

既然你都决定了,群众不找你,找谁呢?

回到我们刚才所说的过失引起火灾之类的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案件。

报警之后我们可不可以让他向应急管理部门报案,可以!

如果群众不向应急管理部门报案,就要向派出所报案,怎么办?

有些案事件、有些警情我们是推不掉的!

既然推不掉,我们就要会办,能办,办好。

说到把案子办好,和大家一起分享第三个话题:

“专业和职业”

喜欢看球赛,特别是足球和篮球。

从球员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专业球员和职业球员之间的距离和差别。

警察是我们的职业。

既然是我们的职业,我们就不仅要从专业的角度来提高我们的执法办案能力,而是要从职业方面来提高我们的执法办案能力。

我们应当比其他的专业人员更加专业!

而现实当中,这个事情“我不会,我不知道,我能力有限,我办不了……”,很多人说起来是振振有词。

我们以前做兼职法制员培训的时候,有一个单位的兼职法制员说:我又不会这个鬼东西(执法考评),从来没有接触这个东西,单位叫我来。

我只想问问这位兄弟,你是不是一个警察?

办案子无外乎程序规范,证据到位。

我们的负面清单里面,两个不规范,三个不到位:受立案不规范,现场执法不规范,首问责任制不到位,案件侦查不到位(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案件回访不到位,这些事情天天讲,时时讲,没有用!

还是要有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来进行保障,现在我们的“六办”创建也就是起到这方面的作用。

这里也借机会说一下我们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执法考评当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大家可以对照一下你办的案子是不是也存在这些问题。

1、没有在规定时间受、立案。

这是我们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存在的问题,特别突出的是我们交警大队办理的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案件。

刑事案件有明确的受、立案期限,这个在我们的事项清单里面非常详细,我就不去细说了,说的嘴巴都起泡了。

2、不使用传唤证。

行政案件我们执法检查都会要求这方面,所以呢反而存在的问题没有刑事案件的严重。

刑事案件跟我们行政案件一样,对嫌疑人进行传唤也需要使用传唤证;主动投案的,也应当使用传唤证;如果是当场发现,口头转换的,应当在笔录当中注明口头传唤到达和离开的时间。

3、证据收集方面。

检查、搜查、提取物品(包括物证和书证),没有检查、搜查和提取笔录,有笔录的,没有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物证和书证的复印件,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复制的时间,没有被收集以及调取人的签名、盖章等。

4、通知、送达不规范。

比较普遍的是:已电话通知某某某。

具体什么时间,通过什么电话号码,由谁进行电话通知,都没有注明清楚。

真通知了还是没通知,只有办案人自己才清楚。

5、起诉意见书没有注明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了几年了,我们很多办案民警好像没有这个制度一样。

认罪认罚告知书不用,讯问笔录里面不记录,起诉意见书里面不注明,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相关情况不附卷。

最后想说的一个话题是

“保密与公开”

当前,国家安全提到了一个极端重要的位置。

以《保密法》的实施为中心,保密宣传、保密教育、保密考试是当前每一个公安民警都要做的事情。

前段时间在头条上发了一个每日处警的微头条系列,也收到很多善意的提醒,说行业内的一些所谓秘密不要轻易发到公共媒体。

保密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我们做行政服务和执法办案所依据的都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执法办案用的最多的就是三部法律,两个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我们处警办案的依据都是这些法律法规,要求我们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以履行我们的法定职责。

如果说这也是我们的秘密!那就真的是掩耳盗铃了。

现实的情况是我们也有很多同志,该保密的不保密,该公开的不公开,不敢公开!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期间,特别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间,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我们所采取的侦查方式和手段应当保密。以利以案件的侦查破案,对犯罪进行打击,保障公民和国家的权益。

但是对于办案的整个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

我们在“六办”创建里面,第1个就是我们很多的服务和办案程序要公开上墙。

我们的受、立案是否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有没有乱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有没有简单粗暴执法以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以权谋私?

这些方面我们的执法越公开,受到的监督越多,我们的案子会办得越稳。

这里特别跟大家说一下我们的跨区域办案系统。

将来我们的刑事案件移送不需要纸质案件,通通通过电子案卷宗移送。

电子卷宗在制作和形成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的技术,就是AI识别抓取技术。

将来我们的纸质案卷不需要重新去扫瞄打包上传,而是通过AI智能技术进行组卷、上传和装卷。

当事人在每一份案卷卷宗上的指纹、签字,以及我们办案人员在每一张案卷卷宗上的签字都会被自动抓取、识别。

我们每一个案卷里面,办民警的签字是否有代签情况?

我们每一页卷宗里面,当事人的签字和指印是否存在问题?

我们的笔录制作和我们的同步录音录像,主要内容和情形能不能真正吻合?

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

不仅我们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要公开,我们行政案件的量裁和处罚也应当公开。

我们每做出的一份处罚决定书,都是一份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

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自己每个案子的处罚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交给案件当事人,经不起经得起当事人的审视和检验。

把这份决定书在网上公开或者张贴公开,经不经得起群众的审视和检验。

程序是不是合法规范?证据是不是充分到位?处罚是不是公平公正?

我们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1、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

特别是现住址、前科劣迹情况。

2、“现查明”后填写不规范,有的是简单复制粘贴,与受案登记表中简要案情完全一致。

“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应当体现出“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手段、何结果)。

3、“以上事实有”后填写的证据不全面。

认定事实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涉案财物、违法工具、鉴定意见等证据要填全。

4、法律依据填写不规范,主要是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律依据没有填写,条文引用没有按法律引述方式精确至条、款、项。

5、“履行方式”的填写处没有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特别是拘留不执行、刑拘折抵的情况。

(1)罚款交纳期限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表述为“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某某银行缴纳。”

(2)对于不执行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对XXX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3)对于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统一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送至拘留所执行,折抵后的执行期限自X年 X月X日至X年X月X日。”

6、卷中显示有收缴、追缴的决定书中“附―――清单”处没填写。

8、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没有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公平原则的基础是法定原则。

我们认可的处罚依据和处罚都应当是法定的。

一个赌博的案子,给违法行为人处7天日拘留,问这7日拘留是怎么来的?说领导决定的,自己也觉得应当给他7日拘留。

你这个权利就太大了,我们处罚法第70条对于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设定了两个处罚档次;5日以下,10日到15日,如果没有特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个7日就是你自己造出来的。

这种处罚决定根本就谈不上的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的边都扯不上。

说到我们行政处罚是否公平公正,还包括我们的自由量裁是否恰当,大家可以把我们的处罚决定横向和纵向的进行一个比较。

横向的就是你作出的处罚决定跟别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差不多,你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跟其他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差不多,是否有违公平公正?

纵向的就是你现在作出的处罚决定跟以前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将来要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能够保持一致,是否有违公平公正?

大家可以去想一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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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兼职法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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