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房屋价格不断上涨,到农村购买房屋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必须是房屋所在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将会被认定无效。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买方不是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
被告朱某某系瑞昌市码头镇新风村九组村民。原告某村民委员会欲将其所有的老村部房屋整体出售,被告朱某某有意向购买。2017年12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27万元;被告购买后拥有原建筑及后期增加建筑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原告无条件协调处理好;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后被告支付2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7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因定期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了购房款11万元,原告也同意被告在定期存款到期后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尾款9万元。原告收到购房款11万元后随即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因合同签订后有其他买主愿意购买该房屋,原告便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并且拒绝接收被告支付的剩余购房款。后因双方对合同解除后的补偿事宜未谈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此案中原、被告之间买卖的房屋,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被告朱某某不是被交易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故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瑞昌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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