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济金牌律师(砍人事件频发)

 2025-08-13 08:12:01  阅读 290  评论 0

摘要:近年来,社会中暴力伤人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让人触目惊心,其中不乏一些行为人最终没有受到刑事法律制裁或仅仅作出小额的民事赔偿,让网友十分气愤。将这些案件进行总结比较之后可以看出,这些“法外之徒”使用的挡箭牌大多即为自身患有精神疾病,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并不具有完全刑

近年来,社会中暴力伤人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让人触目惊心,其中不乏一些行为人最终没有受到刑事法律制裁或仅仅作出小额的民事赔偿,让网友十分气愤。

将这些案件进行总结比较之后可以看出,这些“法外之徒”使用的挡箭牌大多即为自身患有精神疾病,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并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免受刑事制裁。

这样看似冰冷的结果对于广大网友以及受害者的家属来说难免是无法接受的,我们一贯倡导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在这类案件面前怎么就变了样儿、打了折扣?被剥夺的合法权利又该以怎样的方式重新实现公平正义?

今日,胖乎律师就以“24日发生的河北男子闯入中学砍人事件”为背景谈谈精神疾病患者实施伤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砍人事件频发,精神疾病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一、精神疾病患者的认定

精神疾病的范围较广,表现形式也很多样,概括说来是指因患者大脑功能失调导致其认知、情感、意志能力产生障碍。根据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的类型、发病的时间频次以及临床表现方式的不同,精神疾病患者分为以下几种:

1、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此类人是指对于外界的环境完全没有辨认能力,对于自己的行为也无法作出控制的人,即处于一种“无意识”的疯癫状态。

2、间歇性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此类人是指在某些时间段内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或对于外界的感应认知能力不存在障碍,但是在特定的时间内却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辨认自己的行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可以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此类人是指虽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识外界环境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犯罪时与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无异。

砍人事件频发,精神疾病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精神疾病患者的种类可以看出,精神疾病并不能成为行为人手中肆意滥用的“免死金牌”,以精神疾病为由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是精神病人;2、行为人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行为;3、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已经法定程序鉴定。

《刑法》第十八条对于以上三个条件的满足情况作出了规定——

对于第一种“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于第二种“间歇性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则要判断其在犯罪时精神是否正常——若是,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若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第三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可以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法律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也做出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此外,对于网友们很关心的醉酒后实施犯罪的问题,刑法也做出了回应:“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因为不同于精神疾病,醉酒的程度完全是行为人可以自行控制的,如果醉酒可以成为行为人的保护伞,那以后犯罪者都通过酗酒的方式实施犯罪并成功逃避法律制裁,后果则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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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

尽管精神病人经鉴定确认后在发病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代表其对于受害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法理与情理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并非绝对的“免死金牌”。

一方面,它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绝非行为人个人的一面之词就可以确认。

另一方面,不负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负法律责任,受害人仍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仍可以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行政处罚。#河北一中学发生砍人事件行凶者疑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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