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025-08-13 08:42:01  阅读 716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引言第1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引言

第1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江苏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第4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5条 江苏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江苏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第6条 江苏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第7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第8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第9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第10条 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第12条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13条 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江苏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第14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应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电力市场、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15条 江苏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16条 江苏电力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17条 省、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江苏省调是江苏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生产指挥交易中心,并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18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第19条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20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和机房应有两个不同电源点的市电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

第21条 为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战争等非常时期,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中心。

第三节 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22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必须依法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1. 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保证供电可靠性。

2. 使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优化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

4. 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5. 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

6. 按照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23条 江苏省调的主要工作:

1. 负责编制和执行江苏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2. 负责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4.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

5. 负责指挥江苏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江苏电网与其它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

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命名、编号;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命名、编号。

7.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参与新设备启动。

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9. 负责江苏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

10. 负责江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电能质量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11. 负责收集、整理江苏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

12. 负责编制江苏电网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参与编制电网超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加强实时监控,推进本省电网有序用电。

13. 负责与并入江苏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4.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对非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装置和设备负责技术指导。

15. 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参与拟定发、受、供电计划。

16. 组织江苏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参与江苏电力系统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

17. 参与制定江苏电网经济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18. 协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19.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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