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拍一拍
拍了拍 头顶 却没摸到秀发
拍了拍 米饭 说再来十碗
拍了拍 钱包 两手空空
···
此时
HR拍了拍你的小心脏
请查收一份劳动合同
微信发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劳动合同算是书面合同吗?
法保网 拍了拍 你的铝合金大眼
一起来看
2019年5月8日,小陶入职D公司,在微信上,双方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13000元,转正后每月16000元。
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19年5月14日,D公司管理人员李某通过微信向小陶发送《D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范本》要求填写信息,小陶于当日填好发回。
2019年5月16日,李某向小陶发送个人合同范本,明确了具体的岗位标准。
小陶回复,提出以下疑问:
1.合同是不是试用期合同?一个月后是否还有一份转正合同?如果没有,希望在合同上标注转正工资。
2.合同期限希望是一年一签。
3.之前谈的加班补助是不含在工资里的,目前的合同上这一点不明确。
4.奖金的系数比例是按照项目来算的吗?发放方式是年底奖金还是项目奖金?
5.晚上加班吃饭是否可以报销?
劳动合同书系电子打印件,包括D公司(甲方)与小陶(乙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等内容,合同尾页记载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签字盖章处为空白。
在职期间,D公司为小陶缴纳了2019年5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扣除其个人缴费的部分后,其实际每月发放工资情况:5月为10518元,6月、7月均为15618元,8月为14843元,9月为15618元,均由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发放。
2019年10月1日,李某在微信上劝辞小陶,双方就项目问题产生争议,随后李某表示代表D公司通知小陶被解雇。
2019年10月15日,小陶申请仲裁
要求:
1.D公司支付2019年6月8日至10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472元;
2.D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7809元。
2019年11月15日,仲裁作出裁决:
D公司支付小陶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10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8205.33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7809元。
D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撤回仲裁裁决。
【公司态度】
微信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已经通过电子的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要求过小陶签字,只是对方不签。
公司两次通过微信方式向小陶发送劳动合同并要求确认,小陶在确认后回复“好的”,并于当天填写好个人信息等劳动合同要素信息发回公司。
双方事实上已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同时,公司也是按规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小陶态度】
劳动合同D公司只让其填写个人信息部分,并未签字确认,公司亦未签字盖章。不认可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件通过一审、二审。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
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至于,D公司要求小陶签字,小陶拒绝,D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规定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亦未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小陶的回复应当理解为接收文件的礼节性回复,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尾页专门签字盖章处并无双方的电子签名或签字盖章,该劳动合同不予生效。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就D公司主张因小陶提出劳动合同之外的要求才被迫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就小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D公司管理人员李某解聘小陶的行为不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
D公司支付小陶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10月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五万八千二百零五元三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七千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保网解析】
此案主要从两个方面衡量。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双方就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过程,但未能显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本案劳动合同缺失双方签名盖章,不符合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该劳动合同并未生效。
2、D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D公司主张因小陶提出劳动合同之外的要求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却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小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经核实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D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明确公司与职工权利义务来说都至关重要。
1、电子合同是书面形式吗?
依照《合同法》及现行《民法典》的规定: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要符合书面形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在微信平台上交换的数据,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书面形式。
双方以微信形式达成的协议,且其后双方实际上亦按照此协议进行相关结算,这个协议符合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理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以发送文件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很难达到有效储存、电子签名、不被篡改的要求,不能明确体现双方意志,在诉讼中,会面临很多疑难。
2、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符合法律他规定,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有签字盖章程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需要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电子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备法律效力。
3、电子劳动合同签订需注意?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公司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电子合同的推广,越来越多企业接受并认可了这种无纸化办公的签署方式。
■ HR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
1、要有能够体现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认同电子合同的证据,可以在电子合同文本里注明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形式之类的表述。
2、选择规范的第三方平台,电子合同平台需达到资质认定,具备电子签约服务,全流程在线签约,保障合同签署安全,提供后续司法服务。
3、要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签字时进行视频录制等形式,同时保存好相关材料。
4、做好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的材料备份,避免因平台问题而带来的数据丢失地风险。
当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取书面纸质方式,更能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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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号为:
1、(2020)京0118民初445号
2、(2020)京03民终7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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