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证明(10年没买社保)

 2025-08-13 09:06:01  阅读 980  评论 0

摘要:企业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就无法开户,也就无法补缴)此情形下,除非企业能够证明是员工的原因无法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会判定企业应当赔偿员工的

企业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就无法开户,也就无法补缴)

此情形下,除非企业能够证明是员工的原因无法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会判定企业应当赔偿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企业按月支付员工养老金,二是法院酌定数额企业一次性支付员工的待遇损失。

这是员工在企业工作15年以上的情形,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不足15年,那么员工无法领取养老金,不能完全归责于企业,这样的情形下应该如何赔偿呢?

【案例】(2021)陕0403民初1807号

何国立(化名,1961年4月出生)2009年起从事农民技术员工作,2011年起,何国立接受区农业局考核、管理,并由农业局支付劳动报酬。

农业局没有跟何立国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7月起,农业局将农民技术员的工作移交给科技局,由科技局进行日常管理、考核,何国立的工作岗位和内容不变。

2021年1月,科技局召开会议,宣布撤销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021年5月,何国立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科技局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1年8月,何立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农业局、科技局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2720元。

仲裁委以何立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后何立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2011年至2016年6月,何国立工作期间接受农业局的管理、考核、培训,长期从事农业局安排有报酬的劳动,故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何国立与农业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6年7月至2021年1月19日,何国立非本人原因从农业局被安排到科技局工作,但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均未发生实质变化,只是向其支付工资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故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何国立在与科技局解除合同时缴费年限亦不足15年,故何国立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可预期的单位应缴未缴部分

【最终判决】

科学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何国立养老保险损失38260元,何立国主张的养老金损失金额过高,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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