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可以考律师证吗(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与最高检典型案例速读)

 2025-08-13 09:12:01  阅读 579  评论 0

摘要: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一周年,并且在2022年5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强制报告制度源于2020年5月9日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6月1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一周年,并且在2022年5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强制报告制度源于2020年5月9日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6月1日,强制报告制度被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法定主体必须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本文先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介绍,后以6起案例为引对制度进行评析,对于强制报告制度已有初步认知的,可以直接从本文第四段开始阅读。

强制报告与自愿报告的异同

自愿报告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而强制报告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自愿报告下,并不需要具体到某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侵害,而是包括了广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未成年人优惠票价等也属于此类合法权益的范畴。且自愿报告属于权利,不报告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法律后果。

强制报告则是未成年人已经存在或疑似存在侵害或危险情形,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且强制报告主体若不报告则将会面临法律处罚。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下强制报告的法定主体及其报告情形

(1)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3)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搜寻走失未成年人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4)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6)对于涉及“校园欺凌”的报告,因可能其他强制报告原因不太相近,且与第一点有关,故本文不做展开。

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

(1)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公检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当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以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案例评析

本次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聚焦于住宿经营者、学校、医疗机构及居民委员会,其中学校及以及医疗机构均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案例一、案例二是未成年人在宾馆被他人强奸,但住宿经营者未落实登记、未核实身份、未了解情况,且存在明显异常也未联系监护人或报告警方。其中案例一,公安机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是儿童被学校老师猥亵后,校领导知悉后对老师进行停课处理,并让老师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解决,之后该老师因猥亵儿童罪被定罪量刑,校领导也应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免去职务,并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四是未成年人被强奸后,无监护人陪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且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最终,卫生部门对涉事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注销相关科室;对医师季某某给予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是未成年人被故意伤害后,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其伤情明显异常,但医生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护士发现后向妇联反映,妇联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医生被通报批评,护士被予以表彰。

案例六是儿童被患精神疾病的母亲强制喂饭致死后,发现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明知其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与其独自居住,且身上、脸上常有乌青,发育不良,母亲有强行喂饭、冬天只给穿一件背心等异常养育行为,但未做重视。据此,人民检察院对此制发检察建议并召开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上述案例重点体现在“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必追责”的理念,也将法律上的责任从字里行间变成了实际,让各行各业能够参考知道自己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从这次的案例来看,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侵犯涉及强制报告的重点是在猥亵强奸以及身体伤害(含故意、过失),这一来是这属于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较为常见的情形,二来是此类侵害对于强制报告主体来说是较为明确容易发现的,肉眼即可发现,而非隐蔽的。

就此从本次典型案例来看,对于各强制报告主体来说的经验教训在于:

(1)对于住宿经营者,则应当是落实查验、登记责任,这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住宿经营者规定的责任,也是包括但不限于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在内均列明的责任。

(2)对于学校,则应当是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从源头开始预防性侵犯行为的发生,发生后不应纵容、放任甚至鼓励“和解”,而是应该依法报告,由公安机关处置。

(3)对于医院,则是需要关注求医的未成年人状态是否明显异常,包括伤痕存在烟疤、大规模淤青等,以及需要进行人工流产或外阴存在明显伤痕的,此种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4)对于村居委会,则是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关注是否存在“异常养育行为”或监护人是否存在不能仲裁履行监护责任的可能。

除此之外,实际上在强制报告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报告过程不应关于宽泛,不宜将未经处理的照片直接发送到微信群或其他可能导致信息泄露,导致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的。

小结

一年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正式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到法律地位,强制报告制度作为一项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对家庭、未成年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全社会都需要形成共识、普遍接纳,让它落地见效的一项制度。

本文恰逢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与大家一同研读、探讨强制报告制度,也是因为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依赖着你、我之间的每一个人,也它落地见效,才能真正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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