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什么(5个民法小常识)

 2025-08-13 09:15:01  阅读 258  评论 0

摘要:一、借条和欠条傻傻分不清,亏的就是你。1.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出具借条,此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条由此产生。借条∶根据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

一、借条和欠条傻傻分不清,亏的就是你。

1.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出具借条,此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条由此产生。

借条∶根据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在20年内都可以主张权利,但自第一次主张权利未能实现之日起,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年没有再次主张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欠条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有经济往来,经债权人索要或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不能及时给付,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条据。因此,欠条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的成因是此前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

欠条∶ 债务人开具欠条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而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

二、定金与订金,哪个可退哪个不可退,区分清楚少吃亏。

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1.目前我国在我国的法律上,订金这个概念是不明确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简单来说就是,你订金给对方再多,即使你违约了,对方也要退还给你,所以如果是签订的协议上写的是订金,那么你就不用担心,钱肯定能要回来。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简单来说,就是你与对方签订的定金协议,如果你不履行合同约定,那么对方就可以直接没收你的定金,而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协议,那么他要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你,所以签订定金合同时要慎重。

3.不要随便交付定金

(1)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2)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

(3)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4)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消费。

三、婚前财产一定是你的个人财产吗?这些不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超市向顾客提出查询算不算侵犯名誉权?不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超市依法享有保护自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任何携带商品离店的顾客,超市均有权查询,确认是否付款。查询不是抄身,查询不等于指认某人行为不妥,查询行为本身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从法律概念来看,超市的检查权亦是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制行业特色的权利。超市的服务特点不同于一般先付款后取货的零售商,先取货后付款的服务方式决定了接受此服务的顾客有义务对欲带走的商品证明已付款。因此,超市有权检查符合超市服务形式特点。

从超市与顾客关系看,顾客愿意接受超市服务方式的同时,即意味着承诺接受超市不同于一般商家的特点要求。两者间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超市要约在前,顾客承诺在后。因此,超市的查询或检查要求,其性质纯属双方的履约行为。

如果因超市行使检查权发生失误,除应对检查者表示礼节上的致歉外,亦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应明确,如此经济补偿的性质限于因检查而耽误被检查者时间、精力造成的损失,而不是对被检查者名誉、精神损失的赔偿。

五、在合伙劳动中受伤,谁来补偿?合伙人!

例如:四个人合伙在长江口捕捉鳗苗。在一次作业中,其中一人不慎被缆绳绞住而掉落水中,后经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右腿却被截去。为此,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并造成了终身残废。其他合伙人是否应该分担伤者的各项损失?

答案是肯定的,伤者可以要求合伙人对自己的各项损失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合伙成员为合伙人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受伤,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即合情理,又符合相关法律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如无法协商一至,则由法院根据伤者经济情况和在合伙中受益多少等实际情况酌决定。

这条规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但站在公平的角度,应给予受害一定的经济补偿。

生命健康高于一切,个人合伙生产并没有严格的安全保障和流程规定,也没有购买保险等保障措施,发生意外后,很可能人财两空,因此劳作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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