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吃的都是五谷杂粮,在工作和生活中也总会有个头疼脑热的情况。
生了病,就需要请病假。
那么单位应该如何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呢?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公布)文件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看看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有约定,进行参照执行。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对于劳动标准的规定也不相同,部分地区的病假工资规定不明确或不具体。
例如:上海、浙江、广州等地,都有单独的规定,可以参照规定执行。
如果都没有上述的约定和规定,目前全国通用的规定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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