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法院(教育整顿)

 2025-08-13 09:24:01  阅读 71  评论 0

摘要: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

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办理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徇私舞弊办理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庭审规范化落实不到位问题

1.庭前准备不充分。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及开庭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更改开庭时间、地点或因故更改开庭时间、地点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书记员未做庭前准备或准备不充分。

2.出庭行为不严谨。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出庭迟到、早退、缺席或随意离席,出庭着装不规范,佩戴与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在法庭内换装;开庭前书记员未宣布法庭纪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或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未全体起立;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在法庭内吸烟、闲聊、打瞌睡、饮食、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做与庭审无关的事情;未经当事人阅读核对,要求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捺印。

3.庭审言语不文明。出庭时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随意打招呼或有亲密言行;庭审中言行明显偏袒一方或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未使用法言法语,无正当理由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随意训诫或言辞不当。

4.庭审处置不恰当。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庭审中使用法槌不当,对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着装不文明、违反法庭纪律等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置不当。

5.法庭管理不严格。庭审未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网络直播;法庭内审判设施严重破损,国徽破损或放置不正;将法律文书、卷宗、涉案记录、笔录等文书材料或其他与审判工作无关的物品遗留、存放在法庭。

“四类案件”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

1.界定标准不够清晰。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四类案件”标准界定不够明确,有时“能纳尽纳”,随意扩充“四类案件”范围,有时“从严把握”,致使一些本应由院庭长监管的案件未能及时纳入。

2.识别机制亟待完善。立案阶段识别“四类案件”未达到预期效果,部分承办法官回避主动标注,合议庭成员缺乏主动识别发现“四类案件”的自觉性。

3.员额法官接受监管意识不强。员额法官对“四类案件”的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不熟悉,在发现“四类案件”后,向院庭长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性、即时性不强,甚至有的员额法官“不清楚”院庭长有权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管。

4.没有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四类案件”的识别、追踪未实现高度智能化,部分法官对办案平台操作不熟练,在结案时才进行网上操作,造成院庭长无法通过办案平台智能预警监测审判过程。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电话和来信地址。

1. 省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0595-28381821

举报信箱:福建省泉州市B0320号邮政信箱

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

2. 受理监督电话:0595-88617402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 14:30-17:30

石狮市人民法院安检大厅及诉讼服务中心设投诉举报箱。

来信地址:泉州市石狮市南环路466号石狮市人民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

3. 投诉截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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