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谈恋爱、处对象,为对方花钱、买礼物,已经是普遍现象,但是刚认识没多久,并且还没有确定关系,就以各种理由向对方要钱,未免让人觉得有些蹊跷。
2020年10月份,江西省高安市的郭先生通过媒婆介绍认识了徐女士,两人在交往的过程中,一共见过三次面,三次都是在南昌县莲塘镇。
2020年11月两人互加微信好友后,经常在微信上聊天唠家常,其实徐女士并不喜欢郭先生,也没有想过要和他结婚,但是郭先生喜欢徐女士。
认识期间,因为徐女士资金链出了问题,就找了好几个理由向郭先生借钱,
比如女儿要房租,自己租的店面不够钱交租金,请朋友吃饭要钱,投资的奶粉要钱,信用卡帮忙周转等理由多次向郭先生借钱,郭先生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花呗向徐女士转了26000元。这些钱徐女士并没有用在固定的什么地方,因徐女士喜欢赌博、玩牌打麻将、还需要贷款等等,因此这些钱有的用在赌博上的,也有的用在其他方面的。
2020年12月份,徐女士和郭先生闹翻了之后把他的手机和微信都拉黑了,并且她手机也设置了阻止陌生电话。
郭先生感觉自己被徐女士骗了钱,一气之下报了警,并且向警方提供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郭某某共计2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徐某某有赌博的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徐女士在接二连三地向郭先生借钱的时候,凭借着郭先生喜欢自己,不断编造理由,满足自己的私欲,在两人吵架闹翻的时候,又无情地将对方拉黑,往日郭先生对她的好瞬间荡然无存,这就是典型的“双面人”,能利用的时候笑脸相迎,没有利用价值的时候就一脚踢开,郭先生是通过支付宝花呗向徐女士转账的,可以看出郭先生自己并没有什么钱,徐女士这样利用郭先生行为值得道德谴责,法律惩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徐女士骗取的26000元属于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又或者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可见徐女士的诈骗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徐女士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实,现实办案中,以借钱的名义实施诈骗的,很难定诈骗罪,关键要看其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下行为并不构成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认定。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而徐女士恰恰满足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编造各种不存在的理由借钱,并且将钱用在赌博,还贷中),并且将郭先生拉黑,让郭先生彻底联系不上自己,没法向其要钱,因此郭女士构成诈骗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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