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坛学法网(学法考法免罚减罚)

 2025-08-13 09:33:01  阅读 560  评论 0

摘要:为进一步创新监管举措,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玉环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是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举措,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玉环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是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创新举措,也是对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一次积极探索,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有着深远的社会影响。

4月19日,首批参与“学法考法免罚减罚”的7例违法案件当事人分别在学习《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后,当场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考试。

当事人范某仙就是其中一位。今年1月,范某仙因销售3瓶过期洗发水被立案查处。虽货物价值仅50元左右,但如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来处罚,最少要处1万元的罚款。现在,通过“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她在学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通过相应考试后,拿到一张减轻处罚告知书,就只需缴纳1000元罚款。

“今天到这里学习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参加考试,本来要罚1万元,现在只要处罚1000元。”范某仙说,“这对我们小店来说压力就减轻很多,而且也不会下次再犯同样的错误。”

同样,对于另一位当事人袁某敏来说,此次“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推行也让她感触很深。去年12月,袁某敏因未经许可经营冷菜被立案查处,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处罚,要处5w以上10w以下罚款。现在,通过“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她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通过相应考试后,拿到了一张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最终免予处罚。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曾志斌表示:“当前疫情形势严峻,许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所以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积极从他们的角度考虑,进一步采取审慎包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宽松的营商环境。希望他们学法以后能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玉市监联﹝2022﹞9号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环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所)、综合执法队、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切实发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环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环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4日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内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

一、实施意义

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有力抓手;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具体行动;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化解行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路径。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二)坚持“依法实施”原则。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应依法实施。

(三)坚持“平等对待”原则。对于符合“学法考法免罚减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同等条件下应同等对待。

三、内涵及适用条件

(一)内涵

“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造成违法的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所致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市场监管部门在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并通过学法考试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法律学习可以有效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并通过学法考试后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适用条件

1. 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

(2)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通过法律学习后可以很好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3)当事人进行法律学习、参加相关法律测试成绩合格的;

2. 适用学法考法减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2)适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明显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不相称;

(3)当事人进行法律学习、参加相关法律测试成绩合格;

(4)当事人愿意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三)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处理:

(1)经学法考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出现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

(2)学法考法期间再次出现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3)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拒不按照整改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实施程序

1. 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学法考法免罚减罚条件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处理意见;

2. 法规科进行案件审核,符合学法考法免罚减罚条件的,上报分管领导审批;

3. 属于附件1、附件2清单目录中的违法行为分管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其他违法行为由分管领导提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律学习,并参加相关法律测试,成绩合格后给予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五、实施时间及实施监督评估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要加强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监督,并定期开展评估。实施评估情况反馈给市司法局法制监督科。

附件:1.可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目录

2.可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目录

附件:

1.可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目录

来源 | 玉环市人民政府网站、玉环市司法局、市监学习驿站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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