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行政处罚)

 2025-08-13 09:45:01  阅读 534  评论 0

摘要:鹤壁市浚县关于近期涉疫案例的通报近期,国内、省内周边地区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浚县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场所码申领及使用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了一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7

鹤壁市浚县关于近期涉疫案例的通报

近期,国内、省内周边地区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浚县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场所码申领及使用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了一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7月12日—7月13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德某士、蜜某冰城、蓉某鞋柜、迎某宾馆、健某宾馆、静某瑜伽、美某窝服装店被给予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依据《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责令以上商户停业整顿。

案例二:7月15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新某家电城、中某二区便利店、郭某冰点甜品店、羊某火锅店被给予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依据《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责令以上商户停业整顿。

案例三:7月16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立某培训班被给予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依据《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责令以上商户停业整顿。

疫情防控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请广大群众和商户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浚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示范区关于近期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通报

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示范区公安分局对场所码申领及使用、查验核酸检测证明、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了一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现将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2年7月18日,某里亚德酒店对进店人员未落实扫“场所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店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7月18日,某园宾馆对进店人员未落实扫“场所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店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7月18日,某悦宾馆对进店人员未落实扫“场所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店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7月18日,建业壹号城邦一期西门某客来超市对进店人员未落实扫“场所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店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2年7月18日,建业壹号城邦一期南门某鑫超市对进店人员未落实扫“场所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其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店处以行政处罚。

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来源 | 网信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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