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肖像权法律规定(炒作还是真爱)

 2025-08-13 10:06:01  阅读 243  评论 0

摘要:#2021走进民法典#又见面了朋友们,我是不只懂法律的柯晓林律师,点赞+关注+评论,收获更多法律和职场知识。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男子殡仪馆娶亡妻 女方母亲发声#,刚开始,大家都觉得男子有情有义,是段凄美的爱情故事,但是女方的母亲的发声,让事件有了

#2021走进民法典#

又见面了朋友们,我是不只懂法律的柯晓林律师,点赞+关注+评论,收获更多法律和职场知识。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男子殡仪馆娶亡妻 女方母亲发声#,刚开始,大家都觉得男子有情有义,是段凄美的爱情故事,但是女方的母亲的发声,让事件有了巨大的反转,女方母亲认为男子是在借用自己已故的女儿进行炒作,并要求男子下架关于女儿的全部视频。

要问母亲是否有权要求男子下架关于自己已故女儿的视频,关键在于其已故女儿肖像权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我带您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何为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

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一项人身权利,法人是不享有该项权利的;作为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有这样几种权利,即可以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大家注意,“许可他人使用”这几个字,这也是母亲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一个关键点。肖像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所能表现出来为人们所感知到的,而且还要具备可以被识别为该特定的肖像权人的形象。简单来说,就是别人可以通过这件物品识别出来代表的就是你,那这就是你的肖像。

去世后是否还有肖像权

你可能会有疑惑,上面的法条中不是说自然人才享有肖像权吗,那去世的人的肖像是否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呢?这个疑惑的答案也是判断母亲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另一个关键点。

别着急,我们来继续看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在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时,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男子殡仪馆娶亡妻 女方母亲发声#这个事件中,母亲显然是有权利的,那问题的关键在于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女方肖像的侵害呢?

合法使用肖像的界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就是说,肖像权人说了算,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有朋友问了,柯律师你说得不对啊,后面还有“但是”呢,法律另有规定的不用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也可以使用啊!

没错,那法律的另有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男子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问题到了关键点了,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这个显然不是,男子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表,并且进行了剪辑、字幕添加等行为,难道男子发视频的原因是为了学习视频剪辑?你也觉得不可能对吧。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说媒体记者为了新闻报道,我可以理解,但是男子好像代表不了新闻媒体吧,即使他是记者好像也不大妥当,哪有自己报道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啥?看来这条也不符合。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条就更别说了,主体是国家机关,男子更代表不了。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点站在男子的角度去辩解的话,你会怎么说呢?视频是为了展示殡仪馆的公共环境?!所以就不可避免的要不经别人许可随意用别人的肖像?应该说服不了法官吧,估计连自己都不信。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公共利益肯定是没关系,如果要说是为了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好像有点可能站上道德制高点的机会哦。不过我认为,认定一件事到底是为了谁的利益,最简单的判断就是看这件事谁受益就可以了。纵观整个事件,貌似男子的粉丝量蹭蹭涨,关注度也持久不下,成了大众眼中“重情重义”的人。说到这,你是不是明白点啥了?

律师有话说

我来总结一下,我认为:

男子所发的视频涉及母亲已故女儿的肖像,而其发布的视频拍摄时女方已经离世,显然其未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而在此情况下,其公开发布带有女方肖像的视频,既无授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明显侵犯了女方的肖像权,母亲作为权利人,应当有权利对男子的行为进行制止,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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