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

 2025-08-13 11:12:01  阅读 672  评论 0

摘要:最近,上海的一则新闻上了热搜。家住上海的王斌,今年八十多岁却带着女朋友以监护人的名义霸占患有精神病的大女儿的房子......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处置了一起八旬父亲强占精神病女儿房屋的案件。据@021视频 报道:家住上海的王斌今年80多岁。他与前妻刘秀俊生育了王林

最近,上海的一则新闻上了热搜。家住上海的王斌,今年八十多岁却带着女朋友以监护人的名义霸占患有精神病的大女儿的房子......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处置了一起八旬父亲强占精神病女儿房屋的案件。

据@021视频 报道:家住上海的王斌今年80多岁。他与前妻刘秀俊生育了王林、王秋、王敏三个女儿。大女儿王林婚后不久女儿不幸夭折,婚姻也为此破裂,多年来因病在上海市精神卫生疾病中心治疗,由父亲王斌担任监护人。长期以来,王斌带着女友以监护人的名义住在王林位于长宁区的房子内。

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八旬父亲家暴并霸占女儿房子

2020年6月,王林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父亲的监护权。她表示父亲过往有殴打她的行为,不愿随父亲共同生活,希望由两位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然而王斌不同意王林的诉求,称严重违反老年人保护法,违反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据媒体调查了解,王斌事实上他并非无处可去,名下有一套位于普陀区的住房,只不过被他用于出租。而自己却领着女朋友住进患精神疾病的女儿家。还自称王林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老年人保护法,违反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自己已经年老,不适合一个人单独居住。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敬老与爱幼、父慈与子孝相辅相成。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中王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能否撤销王斌监护人的监护权?

法律解析:

什么情况下,父亲丧失监护权呢?

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如果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本案中,法院通过实地走访已经认定监护人存在长期持续打骂被监护人的事实,其完全符合撤销监护人的法定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撤销。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其实,最让公众关注的地方在于,80多岁的老人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长期打骂女儿的行为与其年龄之间的反差让一般公众难以接受。从而让本案予以关注。其实这是两种价值观的相互冲突,即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义务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相比之下,律师认为法律理应保护弱者,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本案中,80多岁的王斌长期打骂的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弱者。相反,患病的王林才属于本案中的弱者,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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