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父母出资买房(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

 2025-08-13 11:48:01  阅读 340  评论 0

摘要:案情简介北京的殷先生和吴女士结婚2年多就因感情不和而闹起了离婚。殷先生的父母当初为了帮儿子建立幸福的小家庭,在他结婚半年后,出首付230万元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殷先生一人名下。这230万元中,有170万元是殷先生父母的积蓄,另外60万元则是其父母向各处亲戚朋友借来的钱。

案情简介

北京的殷先生和吴女士结婚2年多就因感情不和而闹起了离婚。

殷先生的父母当初为了帮儿子建立幸福的小家庭,在他结婚半年后,出首付230万元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殷先生一人名下。

这230万元中,有170万元是殷先生父母的积蓄,另外60万元则是其父母向各处亲戚朋友借来的钱。

一听说殷先生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担心房子被儿媳分走一半的二老,便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当初的230万元是殷先生和吴女士向自己的借款,现在要求他们归还这笔钱及相应的利息,并且向法官出具了只有殷先生一人签字的借条。

而吴女士则认为,这230万元是公婆对他们小两口的赠与,她和殷先生不用偿还也没有能力偿还。公婆的突然反悔对她来说非常不公平,在婚姻中她付出了青春和感情,理应得到回馈。同时,上述借条自己没有签字,很有可能是作假后补的,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殷先生和吴女士共同偿还殷先生的父母共计230万元及利息。

于律解读

下面是于琦律师对于这个案例和法官判决思路的解读。

一、赠与需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然借条上没有吴女士的签字,但是这笔钱最终是用于了殷先生和吴女士购买房产,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因此,殷先生父母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

相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吴女士否认上述借条的有效性,并且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她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譬如赠与协议。

二、优先保护老人的利益

作为房屋首付款的230万元全部由殷先生的父母出资,其中还有60万元是其向亲戚朋友的借款,如果将该款项认定为对殷先生和吴女士的赠与,那么二位老人不仅积蓄全无,还有可能背负上巨额的债务。

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再者,涉案房屋是殷先生和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仍归二人享有,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优先保护老人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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