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一个法律规定,其出现的目的在于推动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推动社会的高效前行。
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说,对诉讼时效可以说是一知半解的,要不然也不会出现标题中所提问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关于诉讼时效常见的6个误区。
在之前《民法通则》的时代,诉讼时效有一年、二年的不同说法,但是进入《民法典》时代以后,一般的诉讼时效统一都是三年,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会有例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规定是必须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才可以例外,司法解释是没有权利的。
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是丧失诉权。
即便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提起诉讼,而且法院也应当受理。《民法典》第193条尤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开庭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不提起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也是不能主动审查,不能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这涉及到一个问题:
一是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
《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但相应的情形消除后再继续计算。
第195条中规定了4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比如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要债就可以引起中断,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可以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二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起算时间并不是欠条签订时,而是欠条约定的还款届满之日。比如在2020年1月1日签订欠条,约定年底之前还款,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2021年1月1日。
而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要债时要求的宽限期满,比如2018年签署的欠条,于2020年3月1日要求于5月1日前还款,那么起算时间就是5月2日。
这主要发生在约定分期还款的合同之中。
根据《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无论分多少期,诉讼时效都是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
有一些特别的事以及人身关系或者是涉及到物权保护的,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也就是说,是可以随时主张的。
这主要是《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4种情形: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果之前已经自愿履行了、或者已经同意履行了,事后反悔了,这是不可以的。
《民法典》第192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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